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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诉北京锦华百货商场侵犯著作邻接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二中民初字第0583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二中民初字第05831号

原告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街X号二楼A室。

法定代表人简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瑞云,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师永刚,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锦华百货商场,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红,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锦华百货商场侵犯著作邻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4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锦华百货商场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由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负担465元(已交纳)。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ΟΟ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晓冰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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