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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等诉北京迪晟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4)海民初字第594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海民初字第5947号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剡,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某,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方正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剡,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某,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迪晟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万泉河中学南平房西边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蒲某某,男,北京迪晟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某,男,北京市万企律师事务所律师,住(略)。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方正)、原告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红楼研究所)诉被告北京迪晟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晟捷)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张剡、罗某和被告迪晟捷的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蒲某某、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共同诉称,我方经过多年的研究开发,完成了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方正世纪RIP软件、方正飞腾软件3.1版、方正书版软件9.11版和方正x软件2.0版,我方依法对上述软件享有著作权。迪晟捷未经我方许可,在其营业场所内的电脑中安装和使用了盗版的上述软件,并利用上述软件对外提供照排服务获取商业利润。我方要求迪晟捷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全部侵权软件,赔偿我方经济损失12万元,并赔偿我方为打击盗版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共计9500元。

被告迪晟捷辩称,我公司对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系方正世纪RIP软件、方正飞腾软件3.1版、方正书版软件9.11版和方正x软件2.0版的著作权人及公证书记载的我公司使用上述软件的事实没有异议。上述软件均是通过正规经销商购买二手照排机和电脑时附带的,我公司无法确定方正飞腾软件3.1版、方正书版软件9.11版和方正x软件2.0版是否为正版,而方正世纪RIP软件有正版加密锁,故应属正版。我公司认为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的索赔金额过高,所提交的正版软件销售合同与本案并无可比性,故不同意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系方正世纪RIP软件、方正飞腾软件3.1版、方正书版软件9.11版和方正x软件2.0版的著作权人。迪晟捷在其营业场所内的电脑中安装和使用了上述软件,其中方正世纪RIP软件与x照排机相连。

迪晟捷称上述软件是通过正规经销商购买二手照排机和电脑时所附带,但未提供证据;对方正飞腾软件3.1版、方正书版软件9.11版和方正x软件2.0版不能说明来源;对方正世纪RIP软件提交了号码为x的白色加密锁,该加密锁上有北大方正的签章。

正版方正世纪RIP软件均配有固定号码的加密锁,安装时电脑根据加密锁号码和网络地址生成有固定号码的LOCK文件,将此文件传给北大方正则会获得方正世纪RIP软件的密钥号码,方正世纪RIP软件的LOCK号码和密钥号码均系唯一号码。本案系与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诉北京江上丰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合并审理,迪晟捷与北京江上丰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公司所使用的方正世纪RIP软件的密钥号码为同一号码。

北大方正销售方正世纪RIP软件2.1版的价格并不相同。北京华宇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买美国x激光照排机与含方正88款GB码激光照排字库的方正x.1软件价格合计为20.6万元,其中照排机价格为11.6万元;北京现代商报购买含方正88款GB码激光照排字库的方正x.1软件价格为1.5万元,购买方正飞腾3.1软件价格为6000元;创新写作教学研究与实验课题组购买方正书版9.11软件价格为3000元;人民出版社购买美国x照排机与方正RIP软件2.1版价格合计为32.7万元,其中照排设备价格为29.7万元,购买方正x.0A软件价格为3000元。

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为本案向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4000元。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向本院提交金额为1500元的公证费发票,未就发票出具者与公证书出具者之间的关系作出说明,本院不予采信。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不持异议的方正世纪RIP正版软件包装、方正飞腾正版软件包装、方正飞腾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方正书版正版软件包装、方正x正版软件使用手册封面、北京大学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变更名称的工商变更登记材料、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书、正版软件的销售合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费发票以及本案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以营利为目的复制或使用相关软件。迪晟捷在营业场所使用了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享有著作权的方正世纪RIP软件、方正飞腾软件3.1版、方正书版软件9.11版和方正x软件2.0版,未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据。鉴于上述软件均为商业软件且价格均超过3000元,软件购买者均需与正规代理商签订书面合同,具备供货清单及支付凭证,北大方正提供的正版软件销售合同可证,迪晟捷对此亦不持异议,故本院认定上述细节是购买方正正版软件的交易习惯。迪晟捷称上述软件系购买二手照排机和电脑时附带均无证据,且不符合交易习惯,本院不予采信。尽管迪晟捷有方正世纪RIP软件的加密锁及锁号,但因存在着将正版加密锁用于盗版方正世纪RIP软件的技术可行性,且迪晟捷所使用软件的密钥号与合并审理的另外四个案件中的密钥号相同,迪晟捷对此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本院据此认定上述四种软件应系迪晟捷自行安装,其擅自复制并加以商业使用的行为侵犯了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的著作权。

迪晟捷的侵权行为应予立即停止,其擅自复制软件的行为势必影响到正版软件的销售,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失。对于损失额度,双方当事人对方正飞腾软件3.1版、方正书版软件9.11版和方正x软件2.0版的市场价格均无异议,本院将据以参照。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提交的证据表明方正世纪RIP软件的销售价格各有不同,本院将参照与本案最相类似的情形予以确定。著作权人为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亦属合理费用,迪晟捷应予一并赔偿。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迪晟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未经许可使用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原告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享有著作权的方正世纪RIP软件、方正飞腾软件3.1版、方正书版软件9.11版和方正x软件2.0版的行为,并立即删除全部侵权软件;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迪晟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原告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损失六万六千元。

案件受理费四千一百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迪晟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财产保全费一千一百六十七元五角(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迪晟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四千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宋莹

人民陪审员汤建平

二OO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德嘉

书记员陈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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