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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诉北京世纪荣科科技发展中心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4)海民初字第594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海民初字第5948号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方正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荣科科技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X号院。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北京世纪荣科科技发展中心经理,住(略)。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方正)、原告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红楼研究所)诉被告北京世纪荣科科技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世纪荣科)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李琦、罗轶,被告世纪荣科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共同诉称,我方经过多年的研究开发,完成了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方正世纪RIP软件、方正x输出系统软件、方正飞腾软件和方正书版软件,我方依法对上述软件享有著作权。世纪荣科未经我方许可,在其营业场所内的电脑中安装和使用了盗版的上述软件,并利用上述软件对外提供照排服务获取商业利润,严重侵犯了我方的著作权。故我方诉至法院,要求世纪荣科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全部侵权软件,赔偿我方经济损失6.1万元,并赔偿我方为打击盗版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共计9500元。

被告世纪荣科辩称,我中心对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系方正世纪RIP软件、方正x输出系统软件、方正飞腾软件和方正书版软件的著作权人及公证书记载的我公司使用了上述软件的事实没有异议。我中心购买过正版方正世纪RIP软件、方正x输出系统软件和方正书版软件,但因正版的软件不能正常使用,我中心的业务出现了停顿。我中心的员工为了自己学习自行安装了方正世纪RIP软件、方正x输出系统软件和方正书版软件,而我中心电脑中的方正飞腾软件则是客户加装的,我中心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也不应为我中心职工的个人行为负责,更没有利用上述软件进行营利。我中心认为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的索赔金额过高,所提交的正版软件销售合同与本案并无可比性,故不同意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系方正世纪RIP软件、方正x输出系统软件、方正飞腾软件和方正书版软件的著作权人。方正世纪RIP软件配有固定号码的加密锁,安装时电脑根据加密锁号码和网络地址将生成有固定号码的LOCK文件,将此文件传给北大方正则会获得该软件的密钥号码,方正世纪RIP软件的LOCK号码和密钥号码均系唯一号码。

2003年1月13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北大方正的工作人员在世纪荣科营业场所的第一台电脑中发现方正世纪RIP软件2.1版一份;在第二台电脑中亦安装有方正世纪RIP软件2.1版一份,该台电脑配有北大方正的蓝色加密锁及锁号;在第三台电脑中安装有方正x输出系统软件V1.0版;在第四台电脑中安装有方正书版软件9.01版和方正飞腾软件3.1版;前三台电脑均与长春3010照排机相连。

世纪荣科曾从北大方正的代理商处购买正版的方正世纪RIP软件2.1版,并于2002年12月3日获得密钥号。经查公证书中记载的世纪荣科两台电脑中的方正世纪RIP软件密钥号均与此号不同。世纪荣科解释在使用软件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导致以前取得的密钥号无法正常使用,员工为了自己学习自行安装了方正世纪RIP软件。世纪荣科被北大方正及工商局检查之后,又于2003年1月21日从北大方正获得新密钥号一份。对此,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表示世纪荣科的第二台电脑中安装的方正世纪RIP软件可视为正版软件。

本案系与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诉北京江上丰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合并审理,世纪荣科两台电脑中的方正世纪RIP软件与北京江上丰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公司所使用的密钥号均为一个号码。

世纪荣科提供员工方大志证言以证明员工为自己学习自行安装了方正x软件,另提供一份证明以证明从其他公司购买过正版方正PRO软件和方正书版软件。方大志并未出庭作证;购买正版软件的证明没有合同、发票等予以佐证,且证明内容为方正PRO软件2.0版,亦与本案涉嫌侵权软件的版本不符;加之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世纪荣科就电脑中的方正飞腾软件为客户安装的辩称,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北大方正销售方正世纪RIP软件2.1版的价格并不相同。北京时事印刷厂购买含方正88款字库的方正世纪RIP软件2.1版价格为4.2万元,该软件系与长春x照排机配售;北京现代商报购买含方正88款GB码激光照排字库的方正x.1软件价格为1.5万元,购买方正飞腾3.1软件价格为6000元;人民出版社购买美国x照排机及方正RIP软件2.1版价格合计为32.7万元,购买方正书版9.01版软件价格为3000元,购买方正x.0A软件价格为3000元。世纪荣科提供的发票中载明该中心购买方正RIP软件的价格为1.51万元。

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为本案向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4000元。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向本院提交了金额为1500元的公证费发票,但未就发票出具者与公证书出具者之间的关系作出说明,本院不予采信。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不持异议的方正世纪RIP正版软件包装、方正x正版软件包装、方正PSP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方正书版正版软件外包装、方正飞腾正版软件包装、方正飞腾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北京大学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变更名称的工商变更登记材料、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书、正版软件的销售合同及发票、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费发票、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票及本案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以营利为目的复制或使用相关软件。世纪荣科在其营业场所的电脑中安装了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享有著作权的方正世纪RIP软件2.1版、方正x输出系统软件、方正飞腾软件3.1版和方正书版9.01软件。鉴于上述软件均为商业软件且价格均超过3000元,软件购买者均需与正规代理商签订书面合同,具备供货清单及支付凭证,北大方正提供的正版软件销售合同可证,世纪荣科对此亦不持异议,故本院认定上述细节是购买方正正版软件的交易习惯。世纪荣科对其电脑中所使用的方正x输出系统软件、方正飞腾软件3.1版和方正书版9.01软件的来源均未提供证据,其称员工自行安装或客户擅自安装上述软件均无证据支持,故本院认定上述软件系世纪荣科自行安装,属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擅自复制使用行为。关于方正世纪RIP软件,世纪荣科尽管购买过一份正版软件,但其电脑中安装的软件密钥号均与北大方正授权的号码不同,且不仅世纪荣科两台电脑中的软件密钥号相同,该密钥号亦与合并审理的另外四个案件中的密钥号相同,故本院认定世纪荣科安装和使用该份方正世纪RIP软件未经合法授权。世纪荣科所称无法正常使用软件系自身原因,其本应再行与北大方正联系,但其另行安装软件则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尽管世纪荣科的两台电脑中均装有侵权的方正世纪RIP软件,但考虑到世纪荣科毕竟已购买了一套正版软件,且北大方正明确表示认可其中第二台电脑使用软件的正当性,故本院仅认定世纪荣科第一台电脑所载软件为侵权软件。世纪荣科的侵权行为应予立即停止,同时该中心擅自复制软件的行为势必影响到正版软件的销售,给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失。双方当事人对方正x输出系统软件、方正飞腾软件3.1版和方正书版9.01软件的市场价格均无异议,本院将据以参照。对方正世纪RIP软件双方各自提交的证据表明价格各有不同,本院将参照与本案最相类似的情形,即与长春3010照排机相配的软件价格予以确定。著作权人为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亦属合理费用,世纪荣科应予一并赔偿。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世纪荣科科技发展中心立即停止未经许可使用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原告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享有著作权的方正世纪RIP软件、方正x输出系统软件、方正飞腾软件和方正书版软件的行为,并立即删除全部侵权软件;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世纪荣科科技发展中心赔偿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原告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损失五万八千元。

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二十五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世纪荣科科技发展中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财产保全费七百二十五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世纪荣科科技发展中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二十五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宋莹

人民陪审员汤建平

二OO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德嘉

书记员陈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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