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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4)海民初字第1173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海民初字第11736 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自由撰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华中雄,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甲一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略)。

案由:著作权侵权

原告陈某某是《把“伟人”之类的词语也请下“神坛”》等43篇文章的作者,被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2年5月至2004年5月擅自在其网站上转载该43篇文章,均未向陈某某支付稿酬,故陈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害;2、被告在其网站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3、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7775元。经询,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认上述事实并表示愿与陈某某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原告陈某某的43篇涉案作品;

二、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陈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二千六百七十九元;

三、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新浪网《国内新闻》栏目上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声明,向原告陈某某公开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若被告拒绝履行此义务,本院将在一国内发行的新闻媒体的网站上刊登调解书有关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三百二十一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东涛

代理审判员刘辉

代理审判员李卫东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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