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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甘泉县人民政府行政侵权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乡X村民,住(略)。

被告甘泉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甘泉县法制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甘泉县农业局局长。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甘泉县人民政府行政侵权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魏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诉甘泉县政府违法违纪收回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经庭审当庭举证、质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魏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东风

审判员李长东

审判员冯小炯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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