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某绣园BX室。
法定代表人路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峰,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苗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峰,湖北东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辉,湖北东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青年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X号院A栋。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马建,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社法律顾问,住(略)。
本院在审理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北京青年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805元(已交纳)。
审判长林子英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德恒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