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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诉北京海纳百文化用品经销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一中民初字第913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一中民初字第9130号

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广州市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二楼A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敏煌,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运新,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海纳百文化用品经销中心,北京市房山区房山福星家园X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某。

本院于2004年8月26日受理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海纳百文化用品经销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0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海纳百文化用品经销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海纳百文化用品经销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2元,减半收取1246元,由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海旗

审判员任进

代理审判员李燕蓉

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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