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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2月18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辩护人葛某某,辉县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提供了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葛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及证据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7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自家的一辆豫x五菱之光面包车,与其妻子胡XX、姐姐郭XX、姐夫赵一X一家,其姐郭XX的婆母张一X,张一X的侄女张二X、张二X的婆母任XX,赵一X的妹妹赵二X、妹夫杜XX等一行十人到上八里镇X村一庙宇烧香。下午三时返回途中,当由北向南行驶至上八里镇X村北附近时,因避让对方车辆,面包车驶向路左侧,翻到路东的深沟里,造成面包车乘车人任XX、郭XX当场死亡,胡XX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赔偿任XX家属经济损失8万元,赔偿张二X经济损失2万元,赔偿杜XX、赵二X经济损失1.1万元,赔偿郭XX家属经济损失1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辉县市公安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郭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应负刑事责任。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了本案的肇事现场。3、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郭XX等无责任。4、尸体检验记录,证实被害人郭XX、任XX系严重颅脑损伤合并严重胸腹部损伤导致死亡。5、证实被告人郭某某赔偿被害人任XX家属经济损失8万元,赔偿张二X经济损失2万元,赔偿被害人杜XX、赵二X经济损失1.1万元,赔偿郭XX经济损失1万元,并已履行到底。6、证人侯X证言,证实事发当天,其驾车和家人一起去辉县X镇X村一古庙玩,下午三时返回。在其车的前方有一辆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当行驶至一个慢弯处,看到前面的面包车已紧靠路左边走,车身左右摇晃,速度也不快,车身左侧倾斜翻到路外悬崖下,就赶紧把车停下,打110电话报警,随后又返回庙里喊人,协助其他人下去救人的事实。7、证人穆XX证言,证实事发当天,其骑车到上八里镇山上玩,当走到一桥跟时,看见从对面过来一辆面包车,当面包车刚过去桥的防护栏后,那辆面包车突然斜着朝路东的沟里驶去,后面包车就栽到路东的沟里了,自己就赶快下去救人了。8、被害人赵XX陈述,陈述了事发当天,他和其妻子郭XX、女儿赵XX(二周岁)、儿子赵XX(二个月)、母亲张一X、妹妹赵二X、妹夫杜XX、表妹张二X、张二X的婆母任XX,乘坐小舅子郭某某的五菱之光面包车去上八里镇X村一山上烧香,下午三时返回。正走时感觉到车头往左一斜,后便不知道了。一会感到身边都是水,于是赶快从车里爬出来,才知道车掉到深沟了,就赶快去救其他人了。9、被害人张一X、赵二X、杜XX、张二X陈述,陈述了事发当天,乘坐郭某某的面包车去上八里镇X村一庙宇烧香,返回途中乘坐的面包车翻到深沟了,造成其不同程度受伤的事实。10、被告人郭某某供述,供述了事发当天,其驾驶自家的五菱之光面包车,与其妻子胡XX、姐姐郭XX及其他亲属一共十人去上八里镇X村北一个庙里烧香,下午返回途中,与相对方向行驶的一辆黑色桑塔纳小轿车会车,会过车后自己的车就打不动方向了,车就翻到山下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郭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相关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亦强烈要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可酌情对被告人郭某某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高世阳

审判员孙居芳

审判员周智霞

二0一0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常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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