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市成人按摩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诉北京欢乐无限文化交流中心合作拍摄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4)海民初字第2039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海民初字第20397号

原告北京市成人按摩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岳各庄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母某某,男,北京市成人按摩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北京欢乐无限文化交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鹏安世纪大厦E座11C-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北京欢乐无限文化交流中心法律顾问,住(略)。

原告北京市成人按摩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成人按摩学校)诉被告北京欢乐无限文化交流中心(以下简称欢乐无限中心)合作拍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人按摩学校的委托代理人母某某,被告欢乐无限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人按摩学校诉称,我学校与欢乐无限中心签订合作拍摄协议,约定我学校作为特邀单位参加五一晚会节目现场拍摄,我学校向欢乐无限中心支付制作费用5000元。后欢乐无限中心违反约定,安排我学校参加了一个不知名节目的拍摄,致使我学校支出误工费、交通费等不必要的费用。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拍摄协议,欢乐无限中心返还制作费用5000元,并赔偿我学校损失2000元。

原告成人按摩学校向法庭提交了3份证据:1、合作拍摄协议书;2、欢乐无限中心发票;3、乔润民证言。

被告欢乐无限中心辩称,我中心与成人按摩学校签订的协议约定双方的合作项目是五一晚会节目组,并未明确约定具体的拍摄时间和拍摄栏目。我中心已如约安排成人按摩学校参加了“各就各位”节目的现场拍摄,成人按摩学校在参加该节目拍摄过程中未向我中心提出异议,该节目属于五一晚会节目组的一部分,且已在五一期间播出。我方已履行了协议义务,故不同意成人按摩学校的诉讼请求。

被告欢乐无限中心向法庭提交了1份证据,即“各就各位”节目光盘。

经审理查明:

成人按摩学校与欢乐无限中心于2004年3月17日签订北京电视台合作拍摄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双方的合作项目为五一晚会节目组,协议内容要求为:“1、参与单位作为本次节目的特邀单位参加节目现场拍摄;2、特邀单位可选20人参加节目现场拍摄;3、主持人现场介绍特邀单位名称;4、特邀单位可穿统一服装(服装由电视台提供),并打出写有单位名称或广告语的条幅一条;5、特邀单位两位领导作为嘉宾出席本次节目;6、根据节目需要特邀单位领导或职工可以上台参加节目现场录制;7、节目片尾鸣谢特邀单位;8、特邀单位出制作费用5000元整;9、协议签订之日费用一次性付清。”成人按摩学校已如约向欢乐无限中心支付制作费用5000元。成人按摩学校提交的证据1、2可证明上述事实。

2004年4月25日,成人按摩学校应欢乐无限中心的通知,选派该学校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等22人参加了北京电视台“各就各位”节目的录制。在该节目当中,张某某等22人均穿着白色的印有蓝色“北京成人按摩学校”字样的统一服装,座位分为2列组成条形方阵,方阵后方打出印有成人按摩学校名称的条幅1条;成人按摩学校职工参加了该节目中几个互动小栏目的录制;张某某作为特邀单位代表在节目片尾表示“祝‘各就各位’栏目越办越好”。上述“各就各位”节目于2004年5月10日在北京电视台第6套节目播出。欢乐无限中心提交的证据“各就各位”节目光盘可证明上述事实。

本院的庭审笔录亦在案佐证。

成人按摩学校向法庭提交证据3乔润民证言,以证明该学校因参加“各就各位”节目支出出租车费420元和加班费1540元。该证人证言系成人按摩学校副校长所出具,乔润民本人亦未到庭接受法庭质询,且欢乐无限中心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成人按摩学校亦未提交可与该证人证言形成证据链条的其他证据以证明该学校实际支出上述费用,故本院对成人按摩学校提交的证据3的真实性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

成人按摩学校与欢乐无限中心于2004年3月17日签订的北京电视台合作拍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成人按摩学校已如约向欢乐无限中心支付制作费用5000元,欢乐无限中心亦应如约安排成人按摩学校参加五一晚会节目组的节目拍摄。

双方当事人对于如何理解五一晚会节目组的问题产生分歧,成人按摩学校认为其意指五一晚会,欢乐无限中心则认为其意指四月中旬至五月中旬的节目总称。该合作拍摄协议书系欢乐无限中心所提供的格式合同,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先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有两种以上解释则应作出不利于欢乐无限中心的解释。本院认为五一晚会节目组按照通常理解即应意指五一晚会节目本身,而不涉及五一期间的其他节目。另,成人按摩学校称欢乐无限中心以五一晚会节目组为名签订协议存有欺诈之故意,本院认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而在本案中尚不能得出欢乐无限中心存有欺诈故意之结论,理由如下:1、尚不能确定欢乐无限中心存在告知成人按摩学校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主观故意,未具体解释五一晚会节目组之含义系欢乐无限中心签订协议之时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所致;2、成人按摩学校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在拍摄“各就各位”节目时当场向欢乐无限中心提出异议,且成人按摩学校积极参与了“各就各位”节目的拍摄过程;3、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在本案中成人按摩学校要求解除合作拍摄协议书,而未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该协议,故本院推定成人按摩学校认可该协议合法成立并生效。

欢乐无限中心安排成人按摩学校参加“各就各位”节目而非五一晚会的拍摄,系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成人按摩学校参加“各就各位”节目拍摄应视为接受欢乐无限中心向其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成人按摩学校签订协议之目的系通过参加电视节目对该学校进行宣传和广告,故该学校参加“各就各位”节目拍摄亦可部分实现合同目的,加之该合作拍摄协议书中并无约定解除权条款,双方履行协议过程亦不符合法定解除权条件,故成人按摩学校要求解除合作拍摄协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成人按摩学校接受欢乐无限中心向其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并不影响成人按摩学校要求欢乐无限中心承担违约责任,本院将考虑欢乐无限中心履行协议的具体情况、“各就各位”节目与五一晚会各自的影响范围和广告效应、欢乐无限中心制作节目成本等因素,酌减成人按摩学校向欢乐无限中心支付的制作费用金额,不再全额支持成人按摩学校要求返还制作费用5000元的诉讼请求。成人按摩学校要求欢乐无限中心赔偿额外支出费用2000元,未向法庭提交充分证据,且即使该2000元费用实际发生,亦属成人按摩学校履行合作拍摄协议的正常费用支出,故本院对成人按摩学校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欢乐无限文化交流中心返还原告北京市成人按摩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制作费用二千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市成人按摩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百九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欢乐无限文化交流中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九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人民陪审员吴胜利

二OO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克楠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