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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5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查明,2010年5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平顶山市一高附近,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学建海洛因0.1克;同年5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平顶山市一五二医院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学建毒品一包,被当场抓获,收缴毒资300元,并查获被告人冯某某携带的毒品一包。当场扣押的二包毒品共计重0.64克,经鉴定均检有海洛因。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供认不讳,其供述与买毒人员王学建的供述相印证,并有扣押物品清单及毒品照片、毒品检验报告、上缴毒品单据、抓获经过,被告人冯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7日起至2010年10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胡卫军

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尹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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