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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牡丹四星音像有限公司第四十三分店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一中民初字第786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一中民初字第7861号

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镇古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敬伟,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越佳,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北京牡丹四星音像有限公司第四十三分店,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萧振宇,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洁,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特区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X村口X栋二楼。

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太合麦田公司)诉被告北京牡丹四星音像有限公司第四十三分店、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珠海特区音像出版社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04年9月23日,原告太合麦田公司于某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太合麦田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牡丹四星音像有限公司第四十三分店、被告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及被告珠海特区音像出版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静

审判员苏杭

人民陪审员吕良

二OO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芮松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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