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某绣园B座2CX室。
法定代表人路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峰,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X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三座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体新,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由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765元(已交纳)。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二ΟΟ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周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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