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秦某某放火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0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放火罪,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国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秦某某因故与妻子发生争吵,后其妻携子离去。2010年2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秦某某独自在本市某室自己家中酗酒后,用打火机点燃床褥欲自杀,结果引起大火,造成该室80%的面积过火,后经消防人员全力扑救将火扑灭。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王某某、孙某甲、孙某乙、韦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上海延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采用点燃家中床褥的方法故意放火,对周围群众等不特定多人的人身、财产等安全造成危害,尽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秦某某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且本案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普通程序审理,故予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共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3日起至2014年8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惠珠

审判员蒋晓波

代理审判员薛立钢

书记员吕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放火案 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