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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诉郑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海民初字第320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民初字第3200号

原告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世宁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储备,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秘书,住(略)。

被告郑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家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七百五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东涛

代理审判员李颖

代理审判员马民鹏

二OO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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