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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等诉北京神州易通电子身份认证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海民初字第0322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民初字第03221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教研室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04级研究生,住(略)。

原告黄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04级研究生,住(略)。

被告北京神州易通电子身份认证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德外裕中西里X号东门三层X室。

法定代表人矫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原告黄某诉被告北京神州易通电子身份认证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原告黄某于200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神州易通电子身份认证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原告黄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北京神州易通电子身份认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四十二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原告黄某负担一百二十一元(已交纳)。

审判长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李颖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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