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某,56岁,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盲文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城内街X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余谈阵,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虎,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付某某因出版合同及返还手稿、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1、变更第一项判决、改判第二项判决,支持上诉人付某某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2、判令中国盲文出版社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鉴于原审法院在一审期间对付某某起诉所提关于判令中国盲文出版社支付某同约定的排版录入费x元、计价图片费6775元、封面图使用费600元的诉讼请求未予审判,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上述诉讼请求的内容依法进行了调解。
经审理查明:1999年2月3日,付某某作为《农家乐丛书》的组稿人,以作者代表的身份(甲方)与中国盲文出版社(乙方)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其中约定: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将在中国大陆出版该丛书中文简体字本的专有使用权授予乙方;该丛书每本书的字数为10-15万千字,特殊情况另定,每本书的插图一般不超过25幅,植保、兽医类不超过40幅,仅限于用线条图;甲方应于1999年7月30日前提交前述作品的眷清稿或磁盘(限方正、华光系统,另附清样一份。如是三校后的磁盘,乙方按每页5元支付某用);甲方要对所承担的书稿有一次校对的义务,其余校次由乙方负责;合同有效期内,稿酬采用一次性包干付某办法,按每千字42元计算(包括税费、主编费、稿费),各专业门类的稿酬差异由主编自行调配;每种插图25幅以内按版面折字付某,超过部分按每幅20元付某。
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中国盲文出版社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付某某支付某版录入费x元、插图使用费3040元、封面图使用费600元。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锦川
审判员魏湘玲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迟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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