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某阳,北京市同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一,北京市同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涛(曾用名陈某凡)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楼X门X号。
被告浙江华虹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号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音像协会光盘工作委员会法律部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满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音像协会光盘工作委员会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江西文化音像出版社,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出版社社长。
被告北京燕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里X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业务干事,住(略)。
本院在审理胡某某、陈涛诉浙江华虹光电有限公司、江西文化音像出版社、北京燕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胡某某、陈涛于200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胡某某、陈涛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某某、陈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胡某某、陈涛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德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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