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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等诉浙江华虹光电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朝民初字第486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朝民初字第4863号

原告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某阳,北京市同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一,北京市同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涛(曾用名陈某凡)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楼X门X号。

被告浙江华虹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号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音像协会光盘工作委员会法律部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满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音像协会光盘工作委员会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江西文化音像出版社,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出版社社长。

被告北京燕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里X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业务干事,住(略)。

本院在审理胡某某、陈涛诉浙江华虹光电有限公司、江西文化音像出版社、北京燕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胡某某、陈涛于200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胡某某、陈涛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某某、陈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胡某某、陈涛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德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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