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住宅楼A座X层西区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嘉泰康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X镇泃河湾工业小区。
被告《京华时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
本院在审理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嘉泰康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京华时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5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刘德恒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二OO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普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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