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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海民初字第778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民初字第7781号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导演,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瑞中,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巍,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0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一百一十九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五千零五十九元五角(已交纳)。

审判长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陈坚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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