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市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西区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方正笔记本电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方正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蓝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皂君庙X号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方正笔记本电脑产品有限公司、北京蓝明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方正笔记本电脑产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蓝明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方正笔记本电脑产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蓝明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市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千一百五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东涛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人民陪审员刘卫星
二OO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克楠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