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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仁达方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蓝天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5)海民初字第1032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民初字第10324号

原告北京仁达方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略)豪柏公寓A1-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邸某,女,北京仁达方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编辑,住(略)。

被告蓝天出版社,住所地(略)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薛某,女,蓝天出版社编辑,住(略)。

委托代理人熊建华,北京市君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仁脉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建华,北京市君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乐行宇心理学研究中心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熊建华,北京市君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仁达方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达方略)诉被告蓝天出版社、北京仁脉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脉国际)、李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仁达方略的委托代理人邸某,被告蓝天出版社、仁脉国际、李某某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熊建华,被告蓝天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仁达方略诉称,我方系从事企业文化战略研究、咨询、策划的专业服务公司,系电子工业出版社于2004年6月出版的《价值观的起飞与落地》(以下简称《价值观》)一书的著作权人。我方于2005年初发现蓝天出版社出版、仁脉国际策划、李某某著的《企业文化宣言》一书的核心部分剽窃了《价值观》,致使我方对《价值观》的原创地位受到社会、市场及客户的质疑,同时因仁脉国际与我方从事相同培训、咨询业务,《企业文化宣言》的出版致使我方上述业务市场份额减少,使我方受到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蓝天出版社、仁脉国际、李某某立即停止侵权,停止销售并封存《企业文化宣言》一书;在《21世纪经济报道》、《经济观察报》、《中国经营报》、《中外企业文化》上向我方公开致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以及我方的诉讼合理费用。

被告蓝天出版社、仁脉国际、李某某共同辩称,我方认可《企业文化宣言》引用了仁达方略享有著作权的《价值观》一书中6000字内容,但此部分内容在《企业文化宣言》中所占比例很小,并非如仁达方略所述系《企业文化宣言》核心部分,我方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适当引用范围。因我方并未通知仁达方略引用《价值观》部分内容一事,故同意在《中国企业报》上向仁达方略致歉,但不同意仁达方略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04年6月,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价值观》一书,全书178千字,署名情况为“王某某主编仁达方略企业文化事业部著”。王某某为仁达方略法定代表人。全书分为六章,分别为:第一章“迷雾重重:谁识庐山真面”,第二章“价值观和四元价值观理论”,第三章“双刃剑: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第四章“价值观的起飞”,第五章“价值观的落地”,第六章“价值观的变革与创新”。其中部分内容由王某某集结成文以《企业文化的5大误区》、《价值观的起飞与落地》和《价值观如何落地》为名刊登于2004年第1期、第2期《中外管理》杂志和《智囊》杂志2004年第4期。

2005年1月,蓝天出版社出版发行《企业文化宣言》一书,全书300千字,署名情况为“编著李某某”和“策划仁脉国际”。全书主要分为二个部分,自第3页至第337页为第一部分“中外著名企业文化宣言”,分15个行业阐述86家中外著名企业如何定义包括企业使命、宗旨、目标、道德、承诺和信条在内的文化宣言;自第351页至第386页为第二部分“文化宣言撰写与实施”,教导读者如何认识、撰写和实施文化宣言。其中第368页至第375页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企业文化宣言》有约6000字与《价值观》及上述文章雷同,有的段落完全一致,有的段落稍作改动,雷同部分分散见于《价值观》第一章、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等章节。

该书的内容简介称:企业常青的秘密是什么企业员工的精神动力来自哪里企业对外鲜明一致的形象是如何创造的海尔、联想、TCL、惠普等知名公司将企业文化手册完全公开,透过这些文字,我们可以了解卓越公司文化修炼的精髓。文化宣言是企业经营的灵魂,它概括了企业的立业宗旨,未来目标与核心使命,是企业经营哲学中最关键的内容。宣言始终为企业指明前进的方向,指导着企业的经营策略、管理作风、产品研发、薪酬体系等所有细节。认真地遵守和执行企业的宣言,是企业基业常青的关键所在。本书精选国内外知名企业的文化宣言86例,共分15大行业,其中70%以下的企业是首次全文本披露的文化宣言,对于企业借鉴弥足珍贵。同时,为方便企业文化管理者制定和实施自身企业的文化宣言,我们总结了制定文化宣言的一般规律和模式,撰写了企业文化宣言撰写与实施实用手册,提供有效的方法和途径。

仁脉国际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甲方)与蓝天出版社(乙方)于2004年11月29日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作品名称为《企业文化宣言》,作者署名为李某某;该书由甲方策划和组稿,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以图书形式在中国大陆出版发行该作品,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在合同有效期内将作品转让第三方使用,该书的版权使用费由甲方交付;该书如含有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的内容,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刘某某为签订上述合同向蓝天出版社提交了李某某和其本人出具的授权书。后因仁达方略向蓝天出版社提出权利要求,蓝天出版社于2005年4月向新华书店出具通知,称《企业文化宣言》因作者侵权正在处理中,并请新华书店将该书协助下架。

仁达方略为本案支出工商查询费60元、出租车费104元、复印费103元以及购买《企业文化宣言》费用119.4元。

上述事实,有《价值观》、《企业文化宣言》、工商查询费发票、出租车费发票、复印费发票、购买《企业文化宣言》费用发票、蓝天出版社致新华书店通知、刘某某与蓝天出版社所签图书出版合同、李某某和刘某某授权书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在作品上署名的为作者,《价值观》一书署名情况为“王某某主编仁达方略企业文化事业部著”,取自该书部分内容的另三篇文章则署名为王某某,而王某某表示上述文章的著作权均归属于仁达方略,可以视为对该书署名方式的补充说明,故现仁达方略作为著作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主体适格。

《企业文化宣言》一书中有6000字与《价值观》相同,双方均予认可。上述相同部分仅占《企业文化宣言》全书字数2%,占《价值观》的3%,但观《企业文化宣言》一书的两部分可独立存在,相同部分占第二部分的比例则达30%,因该书内容主要分为二部分,故尽管第二部分字数占全书比例较小,亦为该书主要内容之一。且相同部分系杂志刊登文章的主要内容,故使用量已超过正常引用,且在使用过程中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未注明出处亦未为仁达方略署名,已侵犯了仁达方略对其作品的著作权。

上述相同部分曾刊登于同一时间相关杂志,构成该书第二部分的主要内容,蓝天出版社作为《企业文化宣言》出版发行者,对于是否存在侵权内容未尽合理的注意和审查义务,亦应与仁脉国际、李某某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蓝天出版社、仁脉国际、李某某应立即停止未经仁达方略许可在《企业文化宣言》中使用《价值观》部分内容的侵权行为。蓝天出版社、仁脉国际、李某某应当赔偿仁达方略的合理损失,但仁达方略此部分诉讼请求数额过高,本院参照国家相关稿酬支付标准,并考虑蓝天出版社、仁脉国际、李某某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该经济赔偿数额。对于仁达方略合理的诉讼费用支出,蓝天出版社、仁脉国际、李某某应一并予以赔偿。因三被告同意在报纸上刊登声明致歉更正,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蓝天出版社、北京仁脉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李某某立即将《企业文化宣言》一书中使用《价值观的起飞与落地》一书的部分予以删除;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蓝天出版社、北京仁脉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李某某在《中国企业报》刊登声明,向原告北京仁达方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开致歉并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不履行此义务的被告承担);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蓝天出版社、北京仁脉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李某某向原告北京仁达方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二千七百元。

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一十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北京仁达方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元,由被告蓝天出版社、北京仁脉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李某某负担二千五百一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一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陈某

人民陪审员陈某荣

二OO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白芳

书记员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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