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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石狮市东源服装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二中民初字第0603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二中民初字第06034号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河北省三河市文化局离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晓良,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东源服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X街尾。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石狮市东源服装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0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石狮市东源服装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孙某某负担250元(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潘伟

二ОО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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