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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旅行家杂志社诉北京北大在线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海民初字第1359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民初字第13591号

原告北京旅行家杂志社,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西便门西里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吕翊彤,北京市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大在线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燕园三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北大在线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刁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北大在线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旅行家杂志社诉被告北京北大在线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旅行家杂志社于2005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北大在线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旅行家杂志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旅行家杂志社撤回对被告北京北大在线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百八十二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旅行家杂志社负担二百四十一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东涛

代理审判员李颖

代理审判员陈某

二OO五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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