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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锡恩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诉国际文化出版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5)朝民初字第378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朝民初字第3786号

原告北京锡恩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C座1508。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秀云,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际文化出版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乙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峰,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锡恩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锡恩顾问公司)诉国际文化出版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锡恩顾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某某、委托代理人龙秀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锡恩顾问公司诉称,《赢在执行》VCD及其配套教材、《锡恩持续增长模式操作方案》视频版VCD的配套教材、《公开课宣传手册》四部作品是我公司与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某共同享有著作权的作品。2004年9月,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出版发行的《赢在执行》一书,在思想体系、理论构架和主要内容上,均系剽窃我方作品形成的,该书剽窃和抄袭了我方上述作品中的核心理论观点,并采用雷同案例,构成了对我公司著作权的侵犯,损害了我公司信誉,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国际文化出版公司未按规定对该书内容进行审查,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起诉要求:国际文化出版公司立即停止发行《赢在执行》一书,收回已经发行的《赢在执行》一书并全部予以销毁;在国家级报刊、杂志上公开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我公司认可;赔偿我公司损失50万元。

国际文化出版公司辩称,我公司出版的《赢在执行》一书与北京锡恩顾问公司主张的作品在论述相同命题时,论述的角度和语言上都是不同的,我公司出版该书履行了相应的审查手续,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北京锡恩顾问公司要求的赔偿请求没有依据。

经审理查明:2003年,北京锡恩顾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某某在北京、深圳等地讲授名称为“赢在执行”的课程。2004年5月,北京锡恩顾问公司为在深圳举办该课程印制发放了宣传手册,即《公开课宣传手册》,该手册包含封面宣传语、姜某某博士的一封信、姜某某个人简历、课程核心内容提纲等内容,其中课程核心内容为提纲加案例提示的形式。

2004年,北京锡恩顾问公司录制了姜某某讲授的名称分别为“赢在执行”和“锡恩持续增长模式操作方案”的两个课程内容,以两套VCD的形式分别由深圳市激光节目出版发行公司、中国民族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两套出版物上均标注有“北京锡恩顾问公司出品”字样,每套VCD的定价均为2800元。随两套VCD分别附有配套的文字资料,即本案中北京锡恩顾问公司主张的《赢在执行》VCD的配套教材和《锡恩持续增长模式操作方案》视频版VCD的配套教材,该两套文字资料不单独出售。

2004年9月,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出版发行《赢在执行》一书,署名为“余世维著”,全国新华书店经销,定价39.8元。全书30万字,由六部分组成。

经对比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出版的《赢在执行》一书和北京锡恩顾问公司主张享有著作权的《公开课宣传手册》,前者封底“为什么付出比计划多了10倍,结果却不到计划收益的1/10”等4条宣传语与后者封面宣传语基本相同,约150字;前者作者序中的“为什么许多看起来是必胜无疑的决定,却因为执行不力而付之东流”一段文字约150字与后者姜某某博士的一封信中的文字基本相同;前者第三部分“缔造高效执行经理的领导哲学”的目录标题与后者的课程核心内容第三部分的全部提纲相同。

对比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出版的《赢在执行》一书和北京锡恩顾问公司主张享有著作权的《赢在执行》VCD的配套教材,前者封面宣传语和封底宣传语与后者内容相同,计8条约70字;前者第一部分“为什么执行难——经理人常犯的十大执行错误”中7处目录标题、5个案例提纲与后者内容基本相同;前者第二部分“执行的战略——企业高层、中层、基层各有不同重点”中14处目录、9处标示性黑体字与后者内容基本相同;前者第四部分“执行的48字真经”中3处标题、“假设有这样一种情况”约330字的一段文字与后者均相同;前者第五部分“世界优秀公司的七大执行纲领”8处目录标题、6个案例提纲与后者内容相同。

对比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出版的《赢在执行》一书和北京锡恩顾问公司主张享有权利的《赢在执行》VCD中姜某某的13处讲课内容和4处案例内容,两者在论述同一个问题时,文字表述不同。

对比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出版的《赢在执行》一书和《锡恩持续增长模式操作方案》视频版VCD的配套教材,前者第六部分“建立强有力的不依赖能人的执行系统—4R管理模式”中“目前中国大部分公司的执行经理”一段文字约180字与后者内容相同;前者4处标题、1处案例提纲与后者内容基本相同。

综上,比较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出版的《赢在执行》一书与北京锡恩顾问公司主张的涉案四部作品的相同部分,目录标题占前者全部目录标题的比例约为90%。

另,姜某某认可其与北京锡恩顾问公司共同对北京锡恩顾问公司主张权利的四部作品享有著作权,在庭审中其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

北京锡恩顾问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4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开课宣传手册》、《赢在执行》VCD及其配套教材、《锡恩持续增长模式操作方案》视频版VCD的配套教材、《赢在执行》一书、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北京锡恩顾问公司主张的其享有著作权的《赢在执行》VCD中姜某某讲授的课程内容、《公开课宣传手册》、《赢在执行》VCD的配套教材、《锡恩持续增长模式操作方案》视频版VCD的配套教材四部作品是姜某某个人讲授课程口述及文字表现形式,鉴于姜某某本人认可其与北京锡恩顾问公司共同享有涉案四部作品的著作权且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因此,北京锡恩顾问公司对涉案四部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

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出版的《赢在执行》一书使用了北京锡恩顾问公司享有权利的四部作品的内容,而且将这些内容作为其封面和封底的宣传语,特别是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出版的《赢在执行》一书的约90%的目录标题内容使用了北京锡恩顾问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内容,从而构成了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出版的《赢在执行》一书的基本框架,侵犯了北京锡恩顾问公司对该四部作品的著作权。

北京锡恩顾问公司主张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出版的《赢在执行》一书与其享有著作权的《赢在执行》VCD中讲授内容相同,但经对比,二者语言表达并不相同,因此,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出版的《赢在执行》一书并不构成对北京锡恩顾问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赢在执行》VCD中所主张的讲授内容的使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与著作权人订立合同,并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对《赢在执行》一书存在大量的侵权内容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故对北京锡恩顾问公司提出的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经济损失赔偿数额问题,鉴于北京锡恩顾问公司证明其实际损失数额依据不足,亦未提交国际文化出版公司违法所得的证据,其请求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综合考虑《赢在执行》一书侵权的性质、侵权情节、国际文化出版公司的主观过错及北京锡恩顾问公司为诉讼支出的相关费用等因素酌情判处。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国际文化出版公司立即停止出版发行由其出版的《赢在执行》一书;

二、国际文化出版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一家北京出版的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向北京锡恩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公开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国际文化出版公司负担);

三、国际文化出版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锡恩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六万元;

四、驳回北京锡恩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元,由北京锡恩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3010元(已交纳),由国际文化出版公司负担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刘德恒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二OO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普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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