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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5)朝民初字第803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朝民初字第8037号

原告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号粤海凯旋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冰心,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宇,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X号民建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文斌,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广州俏佳人公司)诉被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星传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州俏佳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冰心、陈宇,北京星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文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俏佳人公司诉称,2003年6月5日,北京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俏佳人公司)与北京星传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北京星传公司将其拥有版权的《我的野蛮女老师》、《鬼马男老师》、《奇特的恋爱》、《浪漫的总统》4部韩国电影的音像产品之独家制作、出版、复制、发行等权利转让给北京俏佳人公司。同年6月12日,北京俏佳人公司向北京星传公司支付定金x.60元,北京星传公司向我公司开具了收据。2004年2月10日,北京俏佳人公司将其在上述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我公司。北京星传公司对此认可并与我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终止《我的野蛮女老师》的版权交易,北京俏佳人公司已经支付的定金转作《鬼马男老师》和《奇特的恋爱》两片的预付款,且北京星传公司应在补充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鬼马男老师》和《浪漫的总统》的名称变更确认书、剧本、剧照及宣传资料等。补充协议签订后,北京星传公司并未依约提供剧本、剧照及宣传资料。后由于《浪漫的总统》在国内出现盗版,我公司又与北京星传公司协商一致同意终止该片交易。《奇特的恋爱》也未获得文化部批准引进,只有《鬼马男老师》顺利通过文化部审批。我公司为履行协议,多次要求北京星传公司提交约定的相应材料,但其未能严格履约,提供的剧照质量不合格,致使双方合同目的已不可能实现。为此,我公司于2004年10月11日依法向北京星传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要求其立即返还预付款,但其至今未返还预付款。由于北京星传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已获批准的《鬼马男老师》无法顺利制作发行,由此给我公司造成x元的损失,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要求北京星传公司返还我公司预付款x.60元及该款自2003年6月13日起至2005年1月31日止的银行利息x.20元,2005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的银行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赔偿我公司《鬼马男老师》一片可得利润损失x元。

北京星传公司辩称,与我公司签约的是北京俏佳人公司,而非广州俏佳人公司,北京俏佳人公司也从未将该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广州俏佳人公司。至于我公司与广州俏佳人公司之间签订的补充协议,是我公司受欺诈签订,且该补充协议内容并未实际履行。因此广州俏佳人公司不具备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而且,我公司已经向北京俏佳人公司履行了双方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对于北京俏佳人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全额支付定金及合同余款的行为,我公司将采取相应法律手段。综上,我公司不同意广州俏佳人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5日,北京星传公司(甲方)与北京俏佳人公司(乙方)签订合同书。双方约定:甲方将其拥有版权的4部韩国电影——《我的野蛮女老师》、《鬼马男老师》、《奇特的恋爱》、《浪漫的总统》在中国大陆地区家用音像产品的独家加工、制作、出版、租赁、生产、复制、发行、出售权授予乙方;节目的版权使用期限为文化部批文下发之后、乙方支付全部版权费用之日起7年;节目版权费共计15万美元,其中《我的野蛮女老师》6万美元,《鬼马男老师》4.5万美元,《奇特的恋爱》2.5万美元,《浪漫的总统》2万美元;乙方必须在甲乙双方签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6万美元,余款9万美元乙方必须在收到文化部批准发行文件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如甲方提供的节目最终未能通过中国官方审查部门的通过,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替换同等级的新节目,价格另议,直到乙方能够接受的节目为止;如果甲方在6个月内无法向乙方提供可替代并可接受的节目,则甲方必须无条件退还审批未通过节目的全部版权费;甲方在收到乙方定金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节目的版权证明、授权书、影片剧照、宣传材料及乙方制作发行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件;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版权费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全部节目的母带;乙方在向文化部报批认证时,甲方需免费为乙方提供一名翻译员;如有一方违约,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通知后30天内仍无更正,另一方可解除合同,一切相关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双方还就物品瑕疵、版权使用保留、销售情报提供、配音语言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广州俏佳人公司于2003年6月12日代替北京俏佳人公司支付了定金人民币x.60元,北京星传公司开具了交款人为广州俏佳人公司的收据。

2004年2月10日,北京星传公司(甲方)又与广州俏佳人公司(乙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就由乙方独家总经销的原合同中4部韩剧的协议达成补充条款,鉴于《我的野蛮女老师》的音像版权文化部没有报批通过,故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此片的合作;主合同的合同金额变更为9万美元,乙方已经支付的人民币x.60元定金转作《鬼马男老师》、《奇特的恋爱》两部电影的预付款,其中《鬼马男老师》首付款金额为人民币x元,《奇特的恋爱》首付款金额为人民币x.50元,乙方已付款项余人民币745.10元;《鬼马男老师》和《浪漫的总统》均已向文化部报批通过并经文化部分别更名为《男教师》和《总统浪漫史》(以下仍均以《鬼马男老师》和《浪漫的总统》表述);甲方须及时向乙方提供《鬼马男教师》的名称变更确认书、英文或韩文剧本、剧照及宣传资料,并在补充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浪漫的总统》的名称变更确认书、宣传剧照和文字资料;乙方委托甲方负责两片的后期制作,后期制作费由甲方先行垫付,甲方后期制作完成后,在确认乙方应付的《鬼马男教师》尾款2.7万美元及后期制作费人民币6000元减去余款人民币745.10元、《浪漫的总统》全款2万美元及后期制作费人民币6000元到帐后2个工作日内,将两片的母带交付乙方;乙方应在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版权局及文化部报审电影《奇特的恋爱》,乙方应在得到文化部批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此片尾款人民币x元及后期制作费6000元,款到帐后2个工作日内,甲方把该片母带交付乙方。

北京俏佳人公司认可,2004年初,其与广州俏佳人公司协商同意将其与北京星传公司所签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广州俏佳人公司,并由广州俏佳人公司根据当时情况与北京星传公司另行签订了该补充协议。

广州俏佳人公司提出,补充协议签署后,其曾于2004年5月18日和5月25日两次致函北京星传公司,要求提供《奇特的恋爱》完整的报批文件,并表示放弃《浪漫的总统》一片;还曾于2004年10月11日向北京星传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函。现广州俏佳人公司不能证明北京星传公司收到上述3封函件,北京星传公司也否认收到上述3封函件,且否认双方协商同意放弃《浪漫的总统》一片。

诉讼中,双方认可:(1)北京星传公司提供了《奇特的恋爱》一片的版权证明和授权书,2004年6月该片完成了著作权合同登记;(2)广州俏佳人公司曾于2004年3月提供了《鬼马男老师》和《浪漫的总统》的电子版剧照,但提出《鬼马男老师》剧照不符合质量要求;(3)《奇特的恋爱》一片未通过文化部审批;(4)双方均知晓《鬼马男老师》和《浪漫的总统》名称变更事宜,且认可名称变更确认书只是双方之间确认的文字手续。北京星传公司没有就交付《鬼马男教师》和《浪漫的总统》两片的名称变更确认书,《鬼马男教师》的剧本及宣传资料,《浪漫的总统》的文字资料提供证据。

上述事实,有合同书、补充协议、收据、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办公室出具的有关4部电影合同登记的函、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剧照光盘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转让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须达成协议,并且应当取得原合同当事人另一方的同意并且及时通知另一方。现北京星传公司与北京俏佳人公司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北京俏佳人公司和广州俏佳人公司均认可该合同书中北京俏佳人公司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广州俏佳人公司,对此广州俏佳人公司和北京俏佳人公司虽然没有证据证明曾通知该合同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北京星传公司,但通过北京星传公司与广州俏佳人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可以认定北京星传公司已经同意了该合同转让行为。北京星传公司虽提出其与广州俏佳人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是基于广州俏佳人公司的欺诈行为,但其并未就此举证,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广州俏佳人公司已经通过合同转让的方式取得了北京俏佳人公司的乙方地位,北京星传公司关于广州俏佳人公司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的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就广州俏佳人公司解除合同的请求,本院认为,《浪漫的总统》一片,虽然广州俏佳人公司提出双方已就终止该片交易达成了一致,但未能就此举证,且北京星传公司对此亦不认可,故应认定双方并未协议终止该片的交易。虽然北京星传公司未依约提交名称变更确认书和文字资料的行为构成违约,但由于双方均知晓名称变更的事实,且该变更确认书仅是双方之间文字确认的手续,故不应影响广州俏佳人公司实现受让权利的目的;同样,文字资料仅是宣传所需的一部分,对广州俏佳人公司制作、出版、发行不会产生根本的阻碍。因此,北京星传公司的违约行为尚未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后果。鉴于该片已经获得了相关部门的批准,北京星传公司已经依约提交了该片的剧照,且不存在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故广州俏佳人公司无权要求解除该片的交易。

就《鬼马男老师》一片,虽然广州俏佳人公司提出北京星传公司没有依约提供该片的剧本及宣传资料,且提供的剧照质量不合格,但该片已经获得了相关部门的批准,且双方并未就剧照质量作出明确约定,同时剧照也仅是宣传所需的一部分;剧本尽管是双方约定的内容,但与其制作、出版、发行该片没有根本的利害关系,亦不会影响其受让权利的实现。因此,对广州俏佳人公司以上述理由提出解除该片交易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就《奇特的恋爱》一片,由于双方认可该片未通过文化部审批,而根据合同约定,如果北京星传公司提供的节目最终未能通过审查,北京星传公司有义务替换同等级的新节目,如果在6个月内无法提供可替代并可接受的节目,则必须无条件退还审批未通过节目的全部版权费。现北京星传公司不能证明其已经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了可替代并可接受的节目,广州俏佳人公司已实际无法享有合同中的权利,因此本院对广州俏佳人公司要求解除该片交易,退还该片预付款及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

另,由于双方已在补充协议中同意解除《我的野蛮女老师》一片,故对广州俏佳人公司提出该片解除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纵观上述4部影片,四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对其中部分影片的解除,并不必然导致其他影片的不能履行。因此,本院对广州俏佳人公司提出的要求全部解除涉案4部影片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关于《我的野蛮女老师》和《奇特的恋爱》两部影片的交易;

二、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奇特的恋爱》一片的预付款四万七千五百五十二元五角及该款的利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单位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92元,由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3092元(已交纳),由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4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光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刘德恒

二OO五年七月日

书记员普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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