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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枫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5)一中民初字第770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一中民初字第7700号

原告北京云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云景里甲X号楼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技术总监。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云枫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略)。

被告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X号C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案由: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云枫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云枫科技公司)以被告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国富通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为由,于2005年7月13日向本院起诉。

原告北京云枫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5月18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软件开发协议》,双方约定由被告委托我公司开发“商务时空短信平台”软件。我公司依约完成了开发工作并交付了开发成果,但被告拒绝支付协议书约定的各项开发费用,被告行为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全部开发费x元及违约金x元;承担原告因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1051元及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国富通公司辩称:原告未按照《软件开发协议》约定交付全部开发成果,我公司无法进行验收,且交付的试用版软件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其行为亦构成违约,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查明:

2005年5月18日,国富通公司(甲方)与云枫科技公司(乙方)签订《软件开发协议》。双方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开发“商务时空短信平台”软件;甲方支付乙方开发费共计人民币x元(其中在签订本协议后三日内,甲方支付乙方x元,系统经甲方验收合格且乙方提交约定的全部文档后15日内,甲方支付乙方x元,系统稳定运行6个月后,甲方支付乙方尾款4500元);乙方必须保证系统设计完全符合甲方要求,并协助甲方安装调试,直至甲方验收合格。《软件开发协议》有两个附件,附件一为《软件需求说明书》,其中第四条文档要求包括:1、概要设计文档;2、详细设计文档;3、测试用例文档;4、源代码;5、测试及Bug报告;6、压力测试报告;7、系统安全测试报告;8、系统使用说明;9、数据库表说明文档;10、与此相同或相关的文档。附件二为《商务时空短信平台开发进度计划》。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附件一和附件二为《软件开发协议》的组成部分。原告承认未向被告提交附件一中的详细设计文档、测试用例文档、测试及Bug报告、压力测试报告和系统安全测试报告。被告承认未支付任何开发费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北京云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18日订立的《软件开发协议》终止履行;二、被告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云枫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软件开发费x元(2005年9月15日前付清);

三、本案公证费由原告北京云枫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北京云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已交纳),由被告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00元(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某旗

审判员任进

代理审判员侯占恒

二OO五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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