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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中国商报新闻出版总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一中民初字第821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一中民初字第8217号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院玺萌鹏苑X号楼X—D。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天地广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中国商报新闻出版总社,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报国寺X号。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三面向公司)诉被告中国商报新闻出版总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面向公司诉称:钟超军是作品《家居连锁超市“破冰”之旅》的作者,该作品于2004年1月首次发表于“中国营销传播网”。2005年3月1日,原告通过与钟超军签定版权转让协议,获得了上述作品的著作权。2005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主办的网站(//www.cb-x.com)上转载了上述作品,但却一直未向原告支付报酬。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却均被拒绝。原告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被告转载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却在合理期限内未支付报酬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从网站(//www.cb-x.com)上删除侵权文章;2、在《法制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2000元,共计60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三面向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中国商报新闻出版总社为真实存在的民事诉讼主体。

本院认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可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因原告三面向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中国商报新闻出版总社确为真实存在的民事诉讼主体,故本院认为,原告三面向公司的起诉不具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各方当事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晓霞

代理审判员芮松艳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瞿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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