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朝阳区X街第一中学生,现住(略)。
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平安保险公司职员,现住(略)。
被告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傅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首师大校产办干部,住(略)。
被告北京首师大作文导报社,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首师大校产办干部,住(略)。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原告向某于2003年3月16日上午,在首都师范大学电教楼X号教室参加了第四届全国青少年“春蕾杯”征文活动的现场作文考查,以《云的一年》一文获得该届征文活动初一、二年级组的一等奖,并于同年10月中旬在学校领到了获奖证书和奖品。获奖作文选由首都师范大学《作文导报》和“春蕾杯”征文组委会编著成册,由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于2003年6月印刷出版,定价14元,《云的一年》在本书第62页。原告向某认为,在参加全国青少年“春蕾杯”征文活动之前,没有任何人告诉原告参赛作品将发表,作品获奖后也没有任何人告知原告获奖作品将发表,更没有支付相应稿费,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1、停止继续发行侵权书籍、回收未售出的侵权书籍;就侵权行为向某告公开赔礼道歉;2、赔偿经济损失185.50元。诉讼中,被告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被告北京首师大作文导报社表示承认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向某的著作权,并口头表示歉意,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调解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再无未售出的获奖作文选,如还有侵权书籍,则被告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首师大作文导报社不得再继续发行侵权书籍,并应回收未售出的侵权书籍;
二、被告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首师大作文导报社向某告向某赔偿经济损失一百八十五元五角,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
三、被告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首师大作文导报社向某告向某口头赔礼道歉(已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首师大作文导报社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人民陪审员董春爱
二ОО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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