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耿某与北京广西大厦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05)二中民终字第1409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二中民终字第140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东城区文化馆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汇邦科技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天地之合拆迁有限公司干部,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广西大厦,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华威里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广西大厦办公室主任,住(略),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华威里X号。

委托代理人谢堃,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耿某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5)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耿某在原审诉称:1999年底,我的朋友王某某找到我,请我书写“北京广西大厦”,并说如果采用,会进一步协商使用办法,我就用小三尺宣纸书写了“北京广西大厦”繁、简体各一幅,并落款盖印交给了王某某。王某某后来将两幅书法作品及草稿都交给了北京广西大厦。2003年我到朋友家,才知道了广西大厦的具体位置,并发现北京广西大厦不但在建筑招牌上,而且在服务、行政、宣传等方面,广泛使用我的书法作品。北京广西大厦未经我同意,非法使用我的作品,严重侵害了我对作品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得报酬权。现起诉要求确认北京广西大厦使用的“北京廣西大厦”六字为我书写,我享有著作权;北京广西大厦停止侵害,将建筑物上有关字样拆除,所有涉及侵权物品立即停止使用,封存清点后销毁;在北京市市级媒体、广西壮族自治区市级媒体上发表道歉声明;北京广西大厦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公证费、取证费总计6121.2元。

被上诉人北京广西大厦在原审辩称:耿某没有证据证明我方使用的“北京廣西大厦”六字是其书写的,我方留存的耿某书写的繁体的“北京廣西大厦”与我方现使用的不是同一幅作品。因此,我们没有使用耿某的书法作品,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底,耿某将其书写的含有繁体“廣”的“北京廣西大厦”书法作品一幅交给了北京广西大厦,并留存至今,该宣纸作品上有耿某的落款和名章。同时,耿某认可其交给北京广西大厦有落款的书法作品中,只有一幅是含有繁体“廣”的书法作品。现北京广西大厦在各种标识、宣传品上广泛使用“北京廣西大厦”六字,从2001年起在建筑物上使用同一作品的“廣西大厦”四字,均没有落款。北京广西大厦以时间较长、经手人员变动或死亡为由,无法说明其使用作品的来源及作者。耿某认可北京广西大厦使用的“北京廣西大厦”六字与其1999年书写并由北京广西大厦留存的不是同一幅作品。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耿某主张北京广西大厦使用的“北京廣西大厦”六个字为其所书写,应该就此举证。现耿某认可其交给北京广西大厦有落款的书法作品中,只有一幅是含有繁体“廣”的书法作品;且认可北京广西大厦使用的"北京廣西大厦"六字与其1999年书写并由北京广西大厦留存的不是同一幅作品。故在耿某不能举证证明其另有交付北京广西大厦含有繁体“廣”的“北京廣西大厦”书法作品的情况下,对其主张确认著作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对耿某要求北京广西大厦停止对现“北京廣西大厦”的使用等请求,亦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判决:驳回耿某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耿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1、我通过证人将所书写的“北京广西大厦”正式作品及未落款的草稿交付北京广西大厦,并就此提供了证据,但是一审法院只认定我交给了北京广西大厦一幅繁体作品,与事实不符;2、北京广西大厦始终不能说明“北京广西大厦”作品的来源,应就此承担相应责任。综上,请求撤销原判决,支持我的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北京广西大厦服从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底,北京广西大厦委托谭某寻找他人书写“北京广西大厦”书法作品。经王某某介绍,谭某请耿某书写该作品,并表示如果采用,将支付报酬。耿某同意后为其书写了该作品。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作证称:耿某书写该作品时,其在场;耿某书写了“北京广西大厦”作品四五份,并从中挑了两幅,一幅繁体(仅“广”字为繁体),一幅简体。除这两幅作品外,王某某当时将耿某书写的一卷底稿一并取走,交给了谭某。现谭某已经死亡。

目前,北京广西大厦在各种标识、宣传品上广泛使用“北京廣西大厦”六字,从2001年起在建筑物上使用同一作品的“廣西大厦”四字,均没有落款。

诉讼中,北京广西大厦认可其只收到了耿某书写的含有繁体“廣”的“北京廣西大厦”书法作品一幅,但未予使用,并留存至今,该宣纸作品上有耿某的落款和名章。耿某认为,其交给北京广西大厦有落款的书法作品中,只有一幅是含有繁体“廣”的书法作品,现北京广西大厦使用的“北京廣西大厦”六字与其1999年书写并由北京广西大厦留存的虽然不是同一幅作品,但确是从其被取走的草稿中选择、拼凑而成,仍属于其书写的作品。耿某还提供了其以前创作的书法作品,以印证“北京廣西大厦”六字出自于其书写的笔体。对此,北京广西大厦以时间较长、经手人员变动或死亡为由,无法说明其使用被控侵权作品的来源及作者,且对收取耿某草稿一节不予承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北京广西大厦使用的“北京廣西大厦”六字是否侵犯了上诉人耿某的著作权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北京广西大厦认可其于1999年底经他人介绍后委托耿某创作。证人王某某与诉讼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且耿某书写涉案作品时,其在场,并在一审审理期间出庭接受了双方的询问,因此,本院对其证言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王某某的证言,可以确认谭某在取走耿某书写的“北京广西大厦”简繁体书法作品各一幅的同时,还将“北京广西大厦”书法作品草稿带走。现北京广西大厦承认所留存的一幅含有繁体“廣”的“北京廣西大厦”书法作品为耿某所书写,据此证明北京广西大厦收到了经介绍人转来的耿某所创作的关于“北京广西大厦”的书法作品。

现北京广西大厦使用的“北京廣西大厦”六字与北京广西大厦留存的书法作品虽然不是同一幅作品,但是,耿某主张北京广西大厦现在使用的“北京廣西大厦”六字系取自于其被取走的书法作品草稿,并就此提供了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予以证明,而北京广西大厦不能就其现在使用的“北京廣西大厦”六字说明作品来源,因此本院认定北京广西大厦现在使用的“北京廣西大厦”系耿某创作的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耿某对其创作的“北京廣西大厦”六字享有著作权。北京广西大厦在未就该作品的使用费等细节上与耿某达成协议的前提下使用其作品,该行为构成对耿某著作权的侵犯,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五)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5)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广西大厦于本判决生效后,停止使用耿某创作的涉案“北京廣西大厦”书法作品;

三、北京广西大厦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在《北京晚报》上刊登向耿某赔礼道歉的声明(内容须经本院核准,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一家北京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内容,所需费用由北京广西大厦负担);

四、北京广西大厦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耿某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三千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55元,均由北京广西大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潘伟

二ОО五年十二月日

书记员韩羽枫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