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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麦克劳希尔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凯讯信息系统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5)高民终字第51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高民终字第5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国)麦克劳希尔有限公司(x-x,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市美洲大道X号(x,x,x,USA)。

法定代表人凯瑟琳•D.鲁姆(x.x),副总裁及副法律总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凯讯信息系统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X号办公楼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黎,北京市天科国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上诉人(美国)麦克劳希尔有限公司因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美国)麦克劳希尔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美国)麦克劳希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美国)麦克劳希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美国)麦克劳希尔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元,减半收取五百元,由(美国)麦克劳希尔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二ОО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毕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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