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国)麦克劳希尔有限公司(x-x,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市美洲大道X号(x,x,x,USA)。
法定代表人凯瑟琳•D.鲁姆(x.x),副总裁及副法律总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凯讯信息系统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X号办公楼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黎,北京市天科国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上诉人(美国)麦克劳希尔有限公司因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美国)麦克劳希尔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美国)麦克劳希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美国)麦克劳希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美国)麦克劳希尔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元,减半收取五百元,由(美国)麦克劳希尔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二ОО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毕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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