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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中国工商》杂志社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5)海民初字第2449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民初字第24497号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自由撰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图书传播研究所办公室副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图书传播研究所职员,住(略)。

被告《中国工商》杂志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现经营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人民政协报大厦南小楼。

法定代表人叶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莫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工商杂志社办公室主任,住(略)。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中国工商》杂志社(以下简称工商杂志社)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刘某某,被告工商杂志社的委托代理人莫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我的笔名为路野、仲尼、三毛驼,是《中国工商》杂志2001年8期“特别策划”栏目《文化经纪人大揭秘》、《王建中:我和刘某庆不得不说的故事》、《歌星制造》、《经纪人必读:谈判二十五妙招》等四篇文章的作者。以上文章均为工商杂志社记者李涛约稿,当时约定的稿酬文字部分为每千字300元,照片每幅200元。《文化经纪人大揭秘》一文虽署名为:“本刊记者李涛、郑伟建、本刊特约记者路野”,但当时编辑考虑行业惯例,该“特别策划”栏目有一系列的刊出文章,高频率使用周某某名字多有不妥,遂建议各文章署作者本人的多个笔名为好,原告采纳了该意见。鉴于原告对文化经纪人行业涉猎较深,曾出版了《策划亿万富姐--刘某庆经纪人浮出水面》一书,该文的大部分内容均参照了该书,并由本人亲笔撰写而成;同时为配合该文文字,本人所摄的4幅图片也提供给该刊一并发表。该文的文字为x余字,图片为4幅。《王建中:我和刘某庆不得不说的故事》一文虽署名为“本刊记者李涛”,但该文的内容和配合文章所刊发的4幅图片,均摘自周某某的《策划亿万富姐》一书,只是对所述内容调换了先后顺序。文章为6600余字,图片4幅。《歌星制造——三个音乐经纪人和并未终结的现代“乌托邦”》一文的作者署名仲尼,为原告所著,为配合该文文字,周某某所摄2幅图片也提供给该刊一并发表,文章约4000余字,图片2幅。《经纪人必读:谈判二十五妙招》一文作者署名三毛驼,约3400余字。经计算,以上文章的文字和图片稿酬共计x元。自发稿后,周某某就以上刊发文章的稿酬问题多次向工商杂志社负责人和李涛联系,但得到的答复均为正在搬家或进行内部调整,至今未收到分文稿酬。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稿酬x元。

被告工商杂志社辩称:我方对事实部分涉案的四篇文章和10张图片,认可是原告所写或所摄,对于稿酬的约定标准亦予认可,对未能按时支付稿酬向作者表示抱歉,但这是由我方的合作方所造成的,我方现在没有能力支付,所有财政都是由我方的合作方唐山曙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制,原告应该起诉唐山曙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经审理查明:

工商杂志社的记者李涛曾向周某某约稿,组织、策划2001年第8期的《中国工商》杂志特别策划栏目,当时周某某和记者李涛口头约定的稿酬是文字部分每千字300元,照片每幅200元。2001年第8期的《中国工商》杂志登载了《文化经纪人大揭秘》、《王建中:我和刘某庆不得不说的故事》、《歌星制造》、《经纪人必读:谈判二十五妙招》等四篇文章,并配合这些文章,使用了姜昆与大山合影、王建中与路野合影、路野与王璐瑶合影两幅、王建中的近影、刘某庆剧照、王建中照片,王建中与刘某庆合影、青春美少女照片和陈丽卿的近影共计10张照片。上述文章上的署名,虽然署了路野、仲尼、三毛驼等笔名或李涛的名字,但工商杂志社认可,以上四篇文章和十张图片为周某某所著或所摄,对于上述四篇文章的字数分别为x余字、6600余字、4000余字、3400余字,以及文字和图片的稿酬标准分别是每千字300元和每张照片200元,工商杂志社亦予认可。周某某及其代理人曾多次与工商杂志社相关人员就稿酬一事进行联系,但后者称搬家或者进行内部调整,一直未支付相应稿酬。

另查,2001年3月22日,工商杂志社与唐山曙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曙光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进行合作,由工商杂志社提供媒体,唐山曙光公司提供资金,按照国家法律、新闻法规及全国工商联党组的规定共同参与管理。为确保协调一致,工商杂志社的管理系统实行采编、经营、管理一体化,双方均以工商杂志社名义对外开展各项工作,内部实行公司化管理。杂志社由工商杂志社出任总编辑主管编辑工作,并协助完成采编、经营、管理一体化的经营工作。2001年3月23日,工商杂志社社长叶某曾出具委托书,委托唐山曙光公司董事长张春来全权负责中国工商杂志的行政管理及财务运营工作(此前的债权债务仍由中国工商杂志负责),授权张春来主持制定机构设置、岗位责任、职工福利及奖惩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杂志的编辑工作仍有总编辑全权负责。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中国工商》2001年第8期杂志、证明信、电话录音、《策划亿万富姐》一书,被告提供的委托书、合作协议书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工商杂志社通过工作人员李涛的约稿,使用了原告周某某的四篇文章和十张照片,但其却迟迟未向周某某支付相应的稿酬,构成违约,应向周某某支付相应稿酬。被告工商杂志社辩称纠纷的产生,是由于其合作方唐山曙光公司未按时支付稿酬、目前正在整改造成的,但其提交法院的合作合同约定,合作双方均以工商杂志社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而合同以外的人是无法知道其内部约定及合作关系的,故被告主体适格,工商杂志社有关被告主体方面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周某某有关稿酬数额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工商》杂志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某某支付稿费一万零一百六十元。

案件受理费四百一十六元,由被告《中国工商》杂志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与一审同额),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颖人民陪审员韩玉魁人民陪审员文龙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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