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赵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职员,住(略)。
被告学生双语报社,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冯继勇,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德成,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诉被告学生双语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于200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学生双语报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撤回对被告学生双语报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三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负担五千零一十五元(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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