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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烟台市千字童智力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5)海民初字第779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民初字第7796号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金曙光早期科教研究中心董事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臣,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宇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金曙光早期科教研究中心主任,住(略)。

被告烟台市千字童智力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安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青松,北京市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应县宝乐文体玩具总厂,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X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厂长。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烟台市千字童智力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字童公司)、宝应县宝乐文体玩具总厂(以下简称宝乐玩具厂)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臣、宇某某,被告千字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某某、李青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宝乐玩具厂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告的著作《拼玩识字法》于2002年12月由南海出版公司出版。该方法根据原告独创的汉字解剖学理论,将现有汉字分为形近字、意近字、声近字三大系统,并依此创编了解形类、解意类、绘声类拼字儿歌。每首儿歌都是以一个基础字或一个基本偏旁为主,按字生字、字变字的原则,将一个字变成一串字,一串字变成一片字,形成了点、线、面系统识字的新方法。与该方法配套的拼字玩具由61个五彩笔画和54个偏旁及86个独体字块构成。儿童在儿歌指导下通过拼摆笔画和字块,轻松愉快地完成识字任务,开创了动手识字的先河。《拼玩识字法》包括内容简介、作者简介、教材编写说明和使用方法、目录及181首儿歌、数字成语连读和十二生肖成语连读、写字笔顺、笔画摆放表和字块拼摆表,同时还附有与之配套使用的拼字玩具说明。原告发现,千字童公司编写的《千字童拼玩识字速成教具指导手册》(以下简称《千字童》)采取“全抄”、“基本全抄”、“摘抄”和稍加改动等手段,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该书没有标注作者姓名,但“拼玩识字”的书名、内容简介、教材使用指南、目录、版式设计、配套教具的摆放形式等都抄袭了《拼玩识字法》一书。其中,内容简介中所述的汉字解剖学理论,结合儿童好玩的天性,开创快乐识字的先河及相关拼字规律抄袭了原告的著作;教材使用指南采取全抄、基本全抄、摘抄的手段抄袭了原告的“教材的使用方法”;目录中共有170余课与原告目录完全相同或稍加改动但基本相同,其中90余课编排的顺序相同;有106课与原告书中用儿歌指导拼摆的字完全相同,此外还有18课只差一个字;拼字儿歌不仅从形式上完全照抄了原告的创造,而且在用字上也完全相同或基本相同,有的只改动或增减了少数非关键字;书中的所谓“创造”,有的不符合儿歌编写的基本原则,或不合辙压韵,或不符合儿童心理,有的根本无法拼摆;笔画拼摆和字块拼摆部件完全或基本抄袭了原告的笔画拼摆和字块拼摆部件表;目录的版式和内文的版式设计几乎完全照抄了原告一书相应的版式设计;千字童公司向其他代理商散发的有关材料中进一步证明了其剽窃行为。宝乐玩具厂是《千字童》教具的生产单位,《千字童》一书和《千字童》教具是配套销售的。原告认为,《千字童》一书抄袭了原告《拼玩识字法》,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宝乐玩具厂作为配套生产、销售教具的企业应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1、停止出版、销售侵权作品《千字童拼玩识字速成教具指导手册》,将现有未销售的书进行就地封存、销毁;2、在一家全国非专业性报纸和《商界》、《中国经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千字童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被告是山东省烟台市智力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不是答辩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我公司出版、销售了涉嫌侵权的书籍,没有完成举证责任。至于著作权侵权的问题,原告甚至连完整的对比客体都没有提供,其得出的抄袭结论让人莫名其妙。本案涉及的侵权书籍是教儿童拼字的方法,涉及一些汉字的基本规律,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方式,而非思想,涉嫌侵权的书与原告的书表达上是不同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宝乐玩具厂辩称:原告的起诉行为是一种滥用诉权的行为,《千字童》一书我方根本就不知情,且不论该书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我方根本未实施印刷、销售该书的行为,不应承担所谓侵权责任。因离北京路途较远,故对于这样的滥诉行为便不再当庭应诉,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宝乐玩具厂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

2002年2月,陈某某创作完成的《拼玩识字法》一书,由南海出版公司出版发行,x-X-X-X/G•983,印数8000册,定价22元。《拼玩识字法》一书的基本思想是:根据汉字的特点,将汉字分成形近字、意近字、声近字三大系统,将汉字拆分为61个基本笔画、54个偏旁部首、86个独体字,再将这些笔画和结构进行不同的组合和拼摆,由此拼出几千个汉字,使学生唱着拼字儿歌,像摆积木一样在拼拼玩玩中轻松愉快地实现对汉字形、声、义的理解,从而在短时间内认识更多的汉字,“人生识字快乐始,动手玩字开先河”。该书包含内容简介、序、目录、教材编写说明、教材的使用方法、目录、拼摆字及相应的儿歌或韵文、数字成语连读、十二生肖成语连读、写字笔顺歌、对应千字文、字块拼摆部件、笔画摆放表、拼字玩具说明、相关专家评论等内容。教材编写说明中提到,该书“以汉字笔画结构为基础,以儿歌、韵文为主要形式,以析字、解字为核心,以童话故事为辅助”。全书包含181课181首儿歌,共选择了779个拼摆字,每个拼摆字配合两个词组、一句儿歌,并有与儿歌相对应的汉语拼音。每首儿歌都以一个基础字或一个基本偏旁为主,选取相应的拼摆字,按字生字、字变字的原则,将一个字变成一串字,一串字变成一片字,形成点、线、面、系统识字的新方法。与该书配套的拼字玩具由61个五彩笔画(分为粉、蓝、红、绿、黑五种颜色,以便准确选取)、54个偏旁及86个独体字块构成。

2004年4月,原告从北京华夏英杰教育科学研究院儿童早期教育研究所购买《千字童拼玩识字速成教具》一套,包括教材和配套教具,收据标明:千字童一套,价格288元。《千字童拼玩识字速成教具》上标明“千字童”三字,包装盒上注明:千字童公司荣誉出品,宝乐玩具厂制造,销售电话:0535-x、x,地址:烟台市芝罘区X街X号,并注明专利申请号:x.X。产品简介中称:“千字童拼玩识字速成教具是根据汉字解剖学、进化学以及现代早教理论发明的最新幼儿识字工具,它根据汉字结构特征将汉字拆分为72个基本笔划、51个偏旁部首及109个字根模块,在206首拼字儿歌的指导下学习汉字……”。《千字童》一书前面的勒口标明:千字童拼玩识字速成教具是根据汉族进化学、解剖学理论以及现代早教理论发明的专业幼儿识字工具,它结合孩子好玩的天性以及生理、心理特征,寓教于乐,开创了快乐识字先河。本书为千字童拼玩识字速成教具的配套教材,由206首琅琅上口的拼字儿歌组成,一句歌谣对应一个汉字,一组歌谣对应一组汉字,每句歌谣都是一个独立的字谜,不但蕴涵着汉字的组合方式,更形象地诠释了这个字的字意、字音、字形,有效区分音近字、形近字,孩子在记住歌谣的基础上,通过认识一个简单的字,便能认识一组字,形成了辐射识字效应。书后的《郑重申明》称:该书为千字童拼玩识字速成教具的配套教材,不单一出版发行,是千字童教具的专利组成部分。落款时间2003年3月,落款单位千字童公司,并印有“烟台市千字童智力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的电子红章。书后标明千字童公司荣誉出品,地址:烟台市芝罘区X街X号,电话:0535-x,x,x,传真:0535-x。该书包括内容简介、教具使用指南、目录、不同的拼摆字及匹配的儿歌、基本笔画拼摆图、字块拼摆部件等部分。全书包含206课206首儿歌,其中1-6课为启蒙课,共17个基本笔画和18个基础汉字。除1-6课外,全书共选择了890余个拼摆字,每个字配合两个词语和一句儿歌,并有相应的汉语拼音。每首儿歌都以一个基础字或一个基本偏旁为主,通过拼摆字的选择和相匹配的儿歌,按字生字、字变字的原则,将一个字变成一串字,一串字变成一片字。与该书配套的教具共有72个笔画(分为不同的颜色)、160个字块。

经对比,《千字童》与《拼玩识字法》构成实质性相似,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千字童》的教材使用指南采用全抄、基本全抄、摘抄或稍加改动的方式抄袭、使用了《拼玩识字法》“教材的使用方法”的主要和核心内容;2、二者的创意和方法相同,都是根据汉字解剖学理论,儿童心理学等科学理论,将汉字分为形近字、意近字、声近字三大系统,并创编解形类、解义类、绘声类拼字儿歌,每首儿歌都以一个基础字或一个基本偏旁为主,按字生字、字变字的原则,将一个字变成一串字,一串字变成一片字,形成点、线、面、系统识字的新方法;3、两者的目录对于字根的选取有很大部分相同。《拼玩识字法》目录共181课,《千字童》共206课,除前面增加了6课作为启蒙课,中间增加了某些课之外,有170课左右的目录相同,重合率超过80%,另外有相当比例的课编排顺序亦相同;4、《拼玩识字法》共选取了779个拼摆字,《千字童》除前面的笔画启蒙课外,选取的拼摆字共890余个,其中《拼玩识字法》一书中的500多个拼摆字也被《千字童》所选用,重合率60%左右,《千字童》有106课选取的拼摆字与《拼玩识字法》相应课程选取的拼摆字完全相同(包括仅是减少了个别拼摆字选取的3课),有18课选取的拼摆字仅差一个字;5、在儿歌方面,有50余首儿歌的表达方式相似,仅是进行了个别字、韵的改动和增删,但基本内容和主要表达的意思相同或相似,如《拼玩识字法》第1课和《千字童》第7课,《拼玩识字法》第2课和《千字童》第8课,《拼玩识字法》第40课和《千字童》第24课,《拼玩识字法》第69课和《千字童》第35课,《拼音识字法》第82课和《千字童》第102课,《拼音识字法》第83课和《千字童》第103课,《拼音识字法》第85课和《千字童》第104课,《拼音识字法》第89课和《千字童》第107课,《拼音识字法》第95课和《千字童》第128课……《拼音识字法》第161课和《千字童》第194课、《拼音识字法》第165课和《千字童》第198课,《拼音识字法》第137课和《千字童》第171课,等等;6、《拼音识字法》的笔画摆放表与《千字童》的基本笔画拼摆图基本相同。

在相关宣传材料上,有被告千字童公司2002年获得的有关“千字童”拼玩识字速成教具的相关证书的影印。在《商界》杂志等上面,也有相关“千字童”拼玩识字教具的介绍和广告,标明烟台千字童智力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并标注相关联系电话:0535-x、x、x。

庭审中,被告千字童公司提供了第二代千字童书籍和配套玩具,称第二代千字童是由其出品的,并由宝乐玩具厂配套生产教具,书籍和玩具配套进行销售。其第一代千字童产品也和教具配套销售。在千字童二代书籍(启蒙篇、提高篇、发展篇三本)上,书后封面标明:烟台市千字童智力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荣誉出品,地址:烟台市X街X号,电话:0535-x,x,传真:0535-x,http:www.x.com。被告千字童公司未向本院提供其第一代千字童识字书籍。

被告千字童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该公司住所地为烟台市芝罘区X街X号,经营范围包括儿童智力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推广,成立日期标注2003年5月13日,但企业法人年检情况一栏显示,2003年2月13日进行了2003年度的年检。2003年、2004年,千字童公司曾委托烟台马可波罗广告公司印制千字童二代产品的宣传单,宣传单上宣称千字童拼玩识字速成教具二代是“一种比传统识字教育至少快9-10倍的快速识字方法,一种寓教于乐,比玩具更能吸引孩子的快乐识字教具”,相关合同上标明住址:烟台市芝罘区X街X号,电话0535-x,x。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某某提供的《拼玩识字法》、《千字童》原书、封面及简介、教材的使用方法和教材的使用指南对比、目录对比、拼摆字对比、相关课举例对比、相同课序对比表、相似课序对比表、字块拼摆部件、笔画摆放表图表及对比、《拼玩识字法》的评论选摘、被告千字童公司宣传材料、购买千字童产品收据及生产厂家包装物上面印的地址、厂址等信息、千字童在商界发的广告;被告千字童公司提供的千字童二代启蒙篇、提高篇、发展篇、营业执照、委托加工协议书及广告单页,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陈某某作为《拼玩识字法》的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他人未经其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该作品。千字童公司辩称并非涉案《千字童》一书的出品者,但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均标明该书为千字童公司出品,相关的章、联系电话、地址等亦均指向千字童公司。而千字童公司生产了第二代千字童产品,却不能向本院提供第一代产品,并未对为何不能向本院提交第一代产品作出合理的解释。其未向本院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的《千字童》一书是其他公司出品或生产的,且庭审中根据陈某某和千字童公司的语言、神态等情况能够判断千字童公司与涉案的第一代千字童书籍有一定联系,千字童公司仅以2003年3月公司尚未注册成立为由否认侵权,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从2003年2月进行工商年检,以及2002年获得相关证书来看,千字童公司在2003年3月之前就已经进行了相关的经营活动。陈某某提供的有关证明千字童公司是《千字童》一书的出品者的证据,处于优势地位,在千字童公司不能举证提供另一个千字童公司或者其他出品该书的公司存在,且又出品了在功能和名称上相似的《千字童》二代产品的情况下,应认为千字童公司是《千字童》一书的出品者。对千字童公司否认为涉案书籍出品者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千字童公司要求鉴定涉案书籍上的印章真伪,考虑该书上的章为电子章,无法与实际的公章进行比对,并考虑到前述情况,应认为该书为千字童公司出品,不再进行鉴定。

对比陈某某的《拼玩识字法》和涉案的《千字童》一书,二者的结构、内容等方面存在很大的重合性、相同性或相似性。这种较高程度的相同或相似性并不能以各自创作中的偶然性和汉字组合、选字的不可选择性来解释。虽然千字童公司《千字童》一书中有很多的改动,也有一些拼摆字的增删和儿歌的表达不同,但其目录、简介、教材使用指南、拼摆字、儿歌内容、笔画摆放图等的主要部分应为抄袭了原告《拼玩识字法》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得来,应是采用了基本全抄、摘抄或稍加改动,进行添加、减少个别拼摆字或者对大部分儿歌或多或少地添加、减少、修改等手段,意图掩盖抄袭的意图和痕迹,但改动的结果仍然不能脱离《拼玩识字法》一书表达的基本范围。千字童公司辩称原告要法院保护的是作品的思想方法而非表达方式,但《拼玩识字法》的思想方法是将汉字按照汉字解剖学等理论进行分类,然后按照一定的规律进行组合,从而达到由一个字变成一串字,一串字变成一片字,从而形成点、线、面、系统识字的新方法,其表达方式则是具体体现在选取哪些字块拼摆部件(偏旁部首和独体字),选取哪些拼摆字并进行相应的分组,以及通过怎样的儿歌编排使得儿歌能够琅琅上口,易于儿童掌握和记忆。而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千字童》一书在使用说明、目录、拼摆字的选取、分组表达以及儿歌的表达等方面,与《拼玩识字法》一书大部分、高比例的重合或者相同、相似,已经不属于也不能用二者所要表现的思想方法的相同来解释。故对千字童公司的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陈某某的《拼玩识字法》出版在先,《千字童》一书面市在后,考虑到千字童公司从事的也是早教行业,且陈某某该书在早教界2003年时已经较有影响,并考虑二者的相似重合之处以及《千字童》一书中的增删修改,应认为千字童公司接触了陈某某的《拼玩识字法》一书。

本院认为,千字童公司未经陈某某许可,复制、发行、销售与《拼玩识字法》内容实质上相近似的《千字童》一书,构成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千字童公司辩称否认侵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考虑到千字童公司庭审中表示第二代千字童配套教具是宝乐玩具厂生产,而第一代产品上亦标明配套教具为宝乐玩具厂生产,本院认为,应推定涉案的第一代千字童配套教具也是宝乐玩具厂生产的。陈某某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由于本案是侵犯著作权纠纷,争议的问题是《千字童》一书是否侵犯了《拼玩识字法》一书的著作权,而宝乐玩具厂只是千字童教具的生产单位,并非涉案《千字童》书籍的出品人和销售单位,其不应承担侵犯著作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告陈某某要求赔偿10万元,数额过高,证据不足,本院将依被告千字童公司的侵权程度依法确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额支持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将被告未销售的书进行就地封存、销毁的诉讼请求,鉴于原告未提供该书尚有未销售产品的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千字童公司并应在相关的媒体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烟台市千字童智力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停止出版、销售侵犯原告陈某某著作权的《千字童拼玩识字速成教具指导手册》;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烟台市千字童智力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经营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陈某某公开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烟台市千字童智力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烟台市千字童智力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陈某某经济损失六万元;

四、驳回原告陈某某对被告宝应县宝乐文体玩具总厂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一十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烟台市千字童智力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与一审同额),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人民陪审员刘卫星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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