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搜房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5)海民初字827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民初字8272号

原告搜房媒体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学研大厦AX室。

法定代表人莫某某,总经理。

原告北京搜房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路X号华诚大厦502-X室。

法定代表人莫某某,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牛建海,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威新国际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原告北京搜房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房互联网公司)和原告搜房媒体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房媒体公司)诉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搜房互联网公司和搜房媒体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牛建海,被告搜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搜房互联网公司和原告搜房媒体公司共同诉称:二原告共同经营管理搜房网(//www.x.com),并于2002年开通了搜房南京网(//x.x.com)。焦点房地产网(//www.x.cn)系被告搜狐公司拥有。2005年2月下旬,被告搜狐公司开通焦点南京网(//nj.x.cn)。为填充版面内容和抢夺客户资源,焦点南京网大量剽窃搜房南京网的网站内容。经搜房网加工编辑的楼盘图片都加有“x.com”水印,焦点南京网剽窃的图片虽经过一番加工修饰,但还能看出搜房水印的痕迹,部分图片设置直接留有搜房的标志。经对比,焦点南京网高达95%以上的网上内容和图片剽窃自搜房南京网,故请求:1、判令被告所属的焦点房地产网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搜狐公司辩称:二原告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无权主张网络版权及网络作品著作权;我公司网站上刊登的信息内容绝大部分具备合法来源;二原告无法证明损害结果的存在以及损害结果和我公司行为之间具备必然联系;以行业惯例,所有房地产网站均从开发商处获得图片,二原告仅对其加以水印,无作品独创性,不享有著作权;二原告只能证明7幅图片含有水印,所谓300多幅之说不实;我方系供网友免费浏览,非商业行为;二原告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恶意起诉我公司侵权,严重损害了我公司名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

搜房网(//www.x.com)系搜房互联网公司与搜房媒体公司共同经营管理的房地产专业网站,该网站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表明网站所有者为搜房互联网公司。搜房南京网(//x.x.com)是搜房网的分支网站。焦点房地产网(//www.x.cn)系被告搜狐公司拥有的专业房地产网站,其权利信息为:“x©x.x.x.搜狐公司版权所有”。焦点南京网(//nj.x.cn)是焦点房地产网的分支网站。庭审中,原、被告对上述网站的归属均予以认可。

2005年3月3日,搜房媒体公司南京分公司委托代理人余惠、唐继强到江苏省南京市公证处对焦点南京网的网页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书显示,焦点南京网上转发了带有“x.com”水印的户型图八幅。庭审中,搜狐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二原告提交的公证书、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搜房互联网公司与搜房媒体公司对有关房地产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在其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虽不具备作品特征无法给予著作权保护,但此信息能够给二公司带来商业上的利益,二公司对此依法享有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搜狐公司未经二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焦点南京网”上转发带有“x.com”水印的八幅户型图,行为显属侵权,故搜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搜狐公司辩称否认侵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二原告要求搜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x元,证据不足,对此本院将依搜狐公司的侵权程度依法确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部支持二原告的诉讼要求。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七)、(十)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原告北京搜房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原告搜房媒体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涉案八幅带有“x.com”水印的户型图;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其“搜狐网”首页上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声明向原告北京搜房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原告搜房媒体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公开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搜房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原告搜房媒体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五千元。

案件受理费九千六百七十二元,由原告北京搜房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原告搜房媒体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八千六百七十二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与一审同额),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某涛

审判员李某梅

人民陪审员闫学杉

二ΟΟ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蒋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