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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北京快学堂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297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2975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略)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洪华,北京市华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快学堂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青云当代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某,女,北京快学堂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被告北京常青藤终身教育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苏某,女,北京快学堂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北京快学堂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学堂公司)、北京常青藤终身教育研究所(以下简称常青藤研究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石必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洪华、被告快学堂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苏某、被告常青藤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崔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1984年起,我开始进行快速作文教改实验。1992年,漓江出版社出版了我的作品《实用快速作文法》,1999年,漓江出版社出版了我的作品《小学快速作文法》。2002年起,快学堂公司以赢利为目的,举办快速作文培训课程,学费650元,收费中包含了发给学员的《快速高效作文教程》的资料费。快学堂公司发给学员的《快速高效作文教程》共三册,第一册主要是讲高效作文的一些基本理论和方法。经对比,第一册的大部分内容都抄袭、剽窃了《实用快速作文法》和《小学快速作文法》的内容。常青藤研究所作为该书的编著者,抄袭、剽窃我的作品,构成侵权;快学堂公司未经我许可以赢利为目的使用侵权作品,亦构成侵权。常青藤研究所和快学堂公司严重侵犯我的著作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我诉请法院判令:1、常青藤研究所和快学堂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权作品《快速高效作文教程》第一册,并在快学堂公司的网站上删除侵权作品的有关内容;2、常青藤研究所和快学堂公司在快学堂公司的网站首页和《人民法院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常青藤研究所和快学堂公司连带赔偿损失x元、律师费3000元、证据保全费1600元、工商查询费60元。

被告快学堂公司辩称:不同意杨某某的诉讼请求。第一,《快速高效作文教程》总字数为70万,该教材的理论核心来自于清朝桐城派,是课题组所有成员共同创作的结果,并没有抄袭杨某某的作品。由于作文写作研究领域有一些共同的理论,不排除有相同内容出现,从我方提供的证据中可以看出,杨某某的作品也引用了他人作品的思想和内容。第二,《快速高效作文教程》进行了不断的改进,杨某某主张的《快速高效作文教程》早已在2005年3月停止使用,该书的使用周期不超过半年。第三,该教材没有出版也没有销售,仅是辅助教材。辅助教学的还有网上教学和多媒体教学等其他形式,而且快速作文的招生和培训是课题组老师的共同工作,教材在培训中的作用有限,教材与培训收入没有直接关系。

被告常青藤公司的答辩意见与快学堂公司的相同。

经审理查明:

1992年,漓江出版社出版《实用快速作文法》,作者为杨某某。1999年,漓江出版社出版《小学快速作文法》,作者为杨某某。

2005年9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出具的(2005)海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证明,2005年9月15日快学堂公司的网页(网址为//www.x.com.cn)上载有《快速高效作文教程》第一册的目录,快学堂公司在作文培训中使用了该书作为教材。

另查,《快速高效作文教程》分为三册,由常青藤研究所编著,未公开出版,均为快学堂公司的教材。快学堂公司的作文培训课程收费为650元,在报名后即将《快速高效作文教程》发给报名者。

诉讼中杨某某主张,《快速高效作文教程》中的理论阐述文字为x字,其中抄袭杨某某作品的字数为9600字。但其又主张《快速高效作文教程》抄袭《实用快速作文法》和《小学快速作文法》的字数为x字,其主张相互矛盾,应确认对其不利的陈述。常青藤研究所和快学堂公司对杨某某主张的字数不予认可,但未提出相反证据,亦未说明具体理由,故本院对杨某某的主张予以采信。

上述事实,有原告杨某某提交的公证书、《小学快速作文法》、《实用快速作文法》、《快速高效作文教程》、听课证、听课费发票,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综合上述事实,本院认为:

常青藤研究专所为快学堂公司编著的《快速高效作文教程》第一册,抄袭了《小学快速作文法》和《实用快速作文法》的部分内容,侵犯了杨某某的著作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因常青藤研究所和快学堂公司未证明其已经停止使用侵权作品,故杨某某要求常青藤研究所和快学堂公司停止使用侵权作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快学堂公司与常青藤研究所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崔某山,且常青藤研究所编著的侵权作品专供快学堂公司使用,故可认定快学堂公司与常青藤研究所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常青藤研究所的抄袭行为将杨某某的部分作品内容据为己有,切断了该部分作品内容与作者之间的联系,侵犯了杨某某的署名权,且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该部分作品的作者身份的误解,故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公开致歉、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与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一致。快学堂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开宣传侵权作品,且在作文培训中实际使用了侵权作品,共同侵犯了杨某某的署名权,故本院支持杨某某要求常青藤研究所和快学堂公司在快学堂公司网站首页上公开道歉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

侵犯著作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在本案中,杨某某虽主张按照违法所得赔偿损失,但并未说明培训收入与侵权作品的使用之间的关系,其赔偿数额的计算没有事实依据,故本院不按照违法所得确定赔偿数额。本院考虑侵权作品未公开出版、仅限于快学堂培训使用、抄袭字数1万字左右、抄袭内容的表述方式并不完全相同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杨某某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和工商查询费中,合理且必要的部分,应当由常青藤研究所和快学堂公司负担。公证费1600元对应的两项公证中的(2005)海证民字第X号公证与本案无关,该项公证费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快学堂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常青藤终身教育研究所停止使用侵犯原告杨某某著作权的作品《快速高效作文教程》第一册,并在被告北京快学堂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网站(//www.x.com.cn)上删除侵权作品的有关内容;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快学堂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常青藤终身教育研究所连续四十八小时在被告北京快学堂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网站(//www.x.com.cn)首页上刊登向原告杨某某致歉的声明,消除影响;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快学堂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常青藤终身教育研究所负担;

三、被告北京快学堂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常青藤终身教育研究所连带赔偿原告杨某某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五千零六十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三百五十四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五千三百五十四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快学堂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常青藤终身教育研究所连带负担七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三百五十四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石必胜

二OO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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