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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陕西天德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5)一中民初字第784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一中民初字第7845号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院玺萌鹏苑X号楼X-D。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福东,北京市滕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天地广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陕西天德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街英达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三面向公司)诉被告陕西天德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德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面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福东、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面向公司诉称:钟超军是作品《高端白酒,欲往何处》的作者,此作品于2004年3月首次发表于“中国营销传播网”(http://www.x.com.cn)。2005年3月,原告与钟超军签订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将上述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原告。2005年3月,原告在被告主办的天天商情糖酒网(www.x.com.cn)上发现其转载了上述作品,但其一直未向原告支付报酬。2005年5月,原告向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未果。原告认为,原告享有作品《高端白酒,欲往何处》著作权中的获酬权,被告转载上述作品而未在合理期限内向原告支付报酬构成侵权,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从天天商情糖酒网上删除文章《高端白酒,欲往何处》;2、在《法制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6500元(包括侵权赔偿金2500元、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3000元)。

被告天德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03年10月23日,中国营销传播网刊载钟超军撰写的文章《高端白酒,欲往何处》。钟超军未声明不得转载、摘编。

2005年3月1日,钟超军与三面向公司签订《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约定钟超军委托三面向公司汇编的《中国营销与策划学人文库》之《品牌攻略》(暂定名)及该书中包括的每篇文章,除署名权和合同约定的转让价金外,在自发表之日起至本合同期满版权归三面向公司所有,合同有效期为10年;合同附件所列的作品包括文章《高端白酒,欲往何处》,并注明原载网站为中国营销传播网,刊载日期为2004年3月,字数为4.5千字。

2005年5月31日,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出具(2005)京海民保字第x号公证书,对公证员监督三面向公司的代理人吴志芳打开计算机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x.com”,进入“百度搜索引擎”网站首页,在所显示的搜索栏中输入“高端白酒,欲往何处”,并在显示的页面上点击“重新检索”,然后进入“www.x.com.cn”网站并打印相关网页内容的过程进行了公证。该公证书所附的有关天天商情糖酒网的实时打印页显示该网站刊载了署名为钟超军的作品《高端白酒,欲往何处》,时间为2003年10月23日,来源中国营销传播网,该网站版权所有者为天德公司。

三面向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3000元。

庭审中,三面向公司明确放弃诉讼请求第1项和第2项。

以上事实,有《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公证书、相关网页打印件及当事人的陈某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基于三面向公司与钟超军签订的《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三面向公司自2005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对作品《高端白酒,欲往何处》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

因涉案文章在中国营销传播网已经发表,且作者钟超军未声明不得转载,故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天德公司可以在其网站上转载涉案文章,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天德公司刊载涉案文章后,从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获得报酬权,依法应当赔偿三面向公司的经济损失。本院根据涉案文章的性质、字数、天德公司的侵权性质及情节、三面向公司为本案诉讼的合理支出等因素,并且参考法定稿酬标准酌定赔偿金额。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七)款、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院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天德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千元。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陕西天德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赵静

人民陪审员李某

二ОО五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万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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