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嘴北京道X号X号楼。
法定代表人洪某。
委托代理人刘琛,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月坛大厦A座X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X街X号。
正东唱片有限公司诉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12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60元,减半收取4180元,由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勇
代理审判员董晓敏
人民陪审员李渤
二OO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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