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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绥宁县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耀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新梅、人民陪审员徐家月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3月30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永志担任记录。绥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立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绥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阳某某在收晒干的稻谷时,因担心被害人杨某甲家的鸡、鸭会啄食他家的稻谷,与杨某甲发生口角,并用扁担将杨某甲打伤。被害人杨某甲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被告人阳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阳某某在被害人杨某甲(系阳某某叔父)屋门前收晒干的稻谷时,因担心杨某甲放鸡出来再次啄食他家的稻谷,遂与杨某甲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阳某某用扁担击打杨某甲腰部、头部等部位,杨某甲被打倒在地后,阳某某仍用扁担殴打数下才罢手。被害人杨某甲的伤经法医鉴定为:1、多处皮肤软组织挫裂伤;2、左侧第9、10肋骨骨折并液气胸;3、右第二掌骨骨折。此损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并构成九级伤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杨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阳某某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010年3月30日休庭后的当天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兑现了赔偿款,杨某甲撤回了起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证明,2009年9月23日,侄儿阳某某将稻谷晒在他家前面的干田里。天黑时,他要妻子汤某某放鸡出来呷点水,正在收谷子的阳某某听到后讲,要打死他家的鸡,他回骂了几句后,阳某某便拿着一根扁担来到他屋前的空坪里,用扁担击打他的右脚及头部,他被打倒在地,阳某某继续用扁担打了数下,他随即昏迷不醒。他全身被打伤,他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2、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证明,2009年9月23日他将谷子晒在杨某甲屋前的田里。此前杨某甲家的鸡吃过他家的谷子,他妻子告诫过杨某甲要管好鸡。当日天快黑时,他去收晒干的谷子,经过杨某甲家门口,见杨某甲骂他,便与杨某甲争吵起来。他先用扁担打了杨某甲,打伤了其腿部、腰部、头部等部位,杨某甲被打倒在地后,他还用扁担打了数下才离开。此后,杨某甲被人送往医院治疗。

3、证人汤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9月23日18时许,她丈夫杨某甲问她,为什么不放鸡出去,阳某某听后讲,要把她家的鸡打死完,杨某甲便与阳某某骂了起来。随后,阳某某用扁担打杨某甲,并将其打倒在地,阳某某仍用扁担连续打了十多下,杨某甲被打昏了,眼睛紧闭,全身是血,耳朵被打烂。她立即将杨某甲送往医院治疗。

4、证人曾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9月23日18时许,阳某某因杨某甲家放鸡之事与杨某甲发生争吵,并用扁担打伤杨某甲。

5、证人杨某乙证言证明,他听邻居讲,其父亲杨某甲的伤是阳某某用扁担打伤的。

6、被害人杨某甲的伤情鉴定结论及伤残鉴定结论,证明杨某甲的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并构成九级伤残。

7、被害人杨某甲与被告人阳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的调解协议、领条及请求对阳某某从轻处罚的报告,证明阳某某已赔偿了杨某甲的经济损失,取得了杨某甲的谅解。

8、被告人阳某某的户籍证明,证明其身份状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杨某甲发生口角后,不能正确处理,持扁担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身体,导致轻伤后果的发生,被告人阳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予刑事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阳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阳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阳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耀华

代理审判员陈新梅

人民陪审员徐家月

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张永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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