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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铁物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华泰健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侵犯网络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一中民初字第931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一中民初字第9313号

原告北京中铁物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卫星大厦五层X单元。

法定代表人齐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满族,北京中铁物讯科技有限公司运维部经理助理,住(略)(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里X号炫特嘉园X号楼X)。

委托代理人陈鹰,北京陈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泰健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镇X村X号C-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联发国泰信息技术研究所董事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学军,北京市华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联发国泰信息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街X号AX室。

法定代表人俞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学军,北京市华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铁物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泰健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联发国泰信息技术研究所侵犯网络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3月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06年3月9日,原告北京中铁物讯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北京华泰健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联发国泰信息技术研究所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中铁物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铁物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华泰健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联发国泰信息技术研究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中铁物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勇

审判员苏杭

代理审判员董晓敏

二OO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周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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