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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信诺方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调解书(2006)一中民终字第249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终字第24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院玺萌鹏苑X号楼X-D号。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福东,北京市腾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天地广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职员,身份证住(略),现住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万地名苑1-X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信诺方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怡美家园X号楼X门X号。

法定代表人边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信诺方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身份证住(略)-3-X号,暂住北京市朝阳区慧中北里X楼X室。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三面向公司)及上诉人北京信诺方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信诺方舟公司)均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

三面向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分别提出了请求支持稿酬损失1000元、律师费2000元、公证费1000元,并提交了相应证据,一审判决在事实和理由的认定中也予以确认,判决表述为“经济损失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260元”,但在判决主文中未对原告诉讼请求分别判明支持的具体数额。我公司因诉讼支出的公证费1000元应由信诺方舟公司承担,文字稿酬按最低标准计算也应为250元,一审判决仅支持了律师费10元,该数额明显不当。综上,一审判决有违公正、公平的法律原则,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信诺方舟公司辩称:1、三面向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享有合法的著作权。2、三面向公司提交的律师费、公证费发票存在虚假,也没有必要支付。3、三面向公司通知我公司侵权后,我公司立即移除了涉案文章,所以其主张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已不存在。

上诉人信诺方舟公司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廖星成是否拥有著作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廖星成是否合法的转让了作品著作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品是否为职务作品事实不清。2、三面向公司提供的廖星成身份证复印件无法和原件及本人核实,无证明力。此外,其在一审诉讼中提出了2000元律师费的赔偿请求显然与其作为专业版权公司的身份不相符合,三面向公司完全有能力自行诉讼,且其提交的律师费发票缺乏真实性,另,其实际支付的公证费应为300元,请求1000元明显过高。3、三面向公司在发现涉案文章后没有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因此,相关责任应由三面向公司承担。4、一审法院按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数案并审,庭审时间较短,致使我公司对涉案合同真实性等质疑不能完全表达或来不及表达。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三面向公司辩称:1、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作者既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2、我公司与廖星成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3、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没有履行通知的义务。

查明:

2005年2月26日,廖星成(甲方)与三面向公司(乙方)签订《版权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将包括《农村青年:不可忽视的群体》(字数为3500字,2005年1月20日发表于“中国农村研究网”)在内的8篇文章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转让给乙方,期限为10年;上列作品的著作权在尊重原发表时确定的署名方式的前提下,从发表之日起至合同期10年届满之日止的著作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将转让给乙方的作品以转让或授予等任何方式再许可他人使用。

2005年4月7日,在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公证员刘某、公证员助理佟婷婷的监督下,三面向公司的代理人吴志芳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登陆互联网,键入网址www.x.com,进入“百度搜索引擎”网站首页,在搜索栏中输入“农村青年:不可忽视的群体”,检索出“《农村青年:不可忽视的群体》作者:廖星成中国农村研究网(//www.ccrs.x.cn)2005-1-20”。在中国金农网(//www.000.x.cn)上载有《农村青年:不可忽视的群体》全文,文章结尾处注明:发表时间:2005-1-20;文章来源:中国农村研究网。

中国金农网由信诺方舟公司经营。该公司未就转载《农村青年:不可忽视的群体》一文向三面向公司支付任何费用。

三面向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2000元。

三面向公司以信诺方舟公司侵犯著作权为由诉至原审法院。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6年3月2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并签字确认:

一、北京信诺方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支付稿酬、律师费、公证费共计二千元整(2006年3月10日之前付清);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元,由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八十五元(已交纳);由上诉人北京信诺方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八十五元(2006年3月10日之前付清);

三、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四十元,由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一百七十元(已交纳);由上诉人北京信诺方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一百七十元(已交纳);

四、双方无其它争议;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某旗

审判员任进

代理审判员周云川

二OO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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