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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科软股份有限公司等诉北京天时每医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返还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5)海民初字第1818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民初字第18188号

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科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哈尔滨工业大学科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龙,北京市富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某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北京国安电气总公司409-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哈尔滨工业大学科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杰,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时每医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X号金某大厦B座X室。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贵生,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大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又名马某妍),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天时每医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贵生,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大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科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软公司)、原告金某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时每医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时每公司)、被告马某某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软公司和原告金某公司共同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金某,原告科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龙,原告金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杰,被告天时每公司和被告马某某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杨贵生、李大中,被告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软公司、原告金某公司共同诉称,科软公司经多年研究开发完成计算机软件“全国医药统计直报平台软件系统V1.0”(以下简称直报软件),系该软件的著作权人。金某公司经科软公司授权成为直报软件的专有使用权人,并使用该软件运营医药统计网(www.yytj.x.cn)。马某某原系金某公司副总经理,并为医药统计网负责人,其于2005年1月从金某公司离职。马某某于离职前曾利用职务之便复制直报软件源代码及数据库资料,并于离职后将其复制的软件交予天时每公司,天时每公司则籍此运营医药经济统计网(www.smei.x.cn)。天时每公司和马某某未经许可使用直报软件的行为,侵犯了科软公司的著作权和金某公司的专有使用权,给科软公司和金某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天时每公司和马某某停止侵权,在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致歉和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x元及诉讼合理支出x元,并返还载有直报软件源代码的DELL笔记本电脑1台以及1975年至今的中国医药行业统计资料。

被告天时每公司、被告马某某共同辩称,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运行局(以下简称经济运行局)于2003年初决定建立医药统计数据中心网络平台,该项目由金某公司承办,由科软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科软公司在早已存在的沈阳第一制药厂开发完成的医药工业统计软件包DOS版及其后的x升级版基础上,开发完成诉争的直报软件,该软件于2003年4月10日在全国医药行业会议上首次发表之时,明确版权归经济运行局所有,且金某公司运营的医药统计网亦多处明示该软件由经济运行局享有版权。科软公司并非该软件著作权人,金某公司亦非该软件专有使用权人。马某某所为之软件开发、维护、修改、培训、推广、使用等行为均系职务行为,其后果和责任应由其任职公司承担,马某某对此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科软公司和金某公司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过高,缺乏事实依据。故不同意科软公司和金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经济运行局系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属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2004年在国家机关机构和职能调整中被撤销,经济运行局之原职能主要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局承继。经济运行局为实现全国医药行业单位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直报和统计之目标,于2003年初委托金某公司进行暂定名为“全国医药统计网络系统”的软件研究开发工作。经济运行局与金某公司对此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经济运行局医药处于2003年2月为金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中,曾提及经济运行局医药处委托金某公司进行暂定名为“全国医药统计网络系统”的软件开发和推广培训工作以及1975年以来历年统计资料的录入工作等。

其后金某公司的控股公司科软公司实际组织人员进行该软件的研究开发工作,科软公司为此专门向哈尔滨瑞利在线网络有限公司购买相关开发环境软件,并为该软件开发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最终完成了涉案的直报软件。

金某公司约于2003年4月开始运营医药统计网,该网首页包含“直报系统”、“经济指标分析”、“行业动态”、“统计年报”、“产品查询”等数个栏目可供点击选择,且在“今日热点”、“综合分析”等专题下设置相关新闻或评论可供浏览,该网首页及其他网页下方载有“版权所有”科软公司字样。用户如点击选择医药统计网的“直报系统”等栏目,输入网员代码、用户名称、用户密码之后即可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直报、统计分析、产品查询等工作,而涉案直报软件即为“直报系统”等栏目的技术支持软件。用户通过医药统计网进行信息直报等工作之时,存储于金某公司网络服务器的直报软件并不能被终端用户进行复制。金某公司通过网员培训、网员会费等取得收益。

科软公司于2005年5月10日在国家版权局对直报软件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科软公司与金某公司曾于2003年8月20日签订专有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科软公司拥有直报软件著作权,科软公司授予金某公司对该软件的专有使用权,除科软公司和金某公司之外的任何人均无权使用该软件。

马某某、天时每公司均持直报软件著作权应归属于经济运行局之意见,理由有四:一为金某公司制作的含有医药统计网网页内容演示版的培训光盘以及医药统计网所载可供用户浏览的“统计直报系统用户手册”中,均载有网页截屏以配合文字说明,其中数幅网页截屏下方载有“版权所有”经济运行局和“系统开发”科软公司字样;二为马某某、天时每公司称涉案直报软件系在沈阳第一制药厂、沈阳星工计算机科技开发公司等曾于20世纪90年代初开发完成的医药工业统计软件包DOS版以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曾于2001年立项开发的医药经济运行分析系统x版基础之上“升级”而成;三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医药行业协会、宁夏回族自治区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处等作为医药工业统计软件包DOS版或医药经济运行分析系统x版或直报软件的曾经或现在的使用者,出具证明称认为医药经济运行分析系统x版系医药工业统计软件包DOS版的“升级版”,直报软件系医药工业统计软件包DOS版和医药经济运行分析系统x版的“升级版”,直报软件的著作权归属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四为原经济运行局医药处副处长、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局运行处干部边丽娜于2005年9月9日在北京市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出具证言,称直报软件系医药工业统计软件包DOS版和医药经济运行分析系统x版的“升级版”、直报软件以及使用该软件直报生成的统计资料均归国家所有。

科软公司和金某公司对于金某公司制作的含有医药统计网网页内容演示版的培训光盘以及医药统计网“统计直报系统用户手册”中数幅网页截屏下方载有“版权所有”经济运行局和“系统开发”科软公司字样一节的解释为,此处的“版权所有”系针对网页内容而言,而非针对作为“直报系统”等栏目技术支持软件的涉案直报软件而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局运行处干部边丽娜曾于2006年3月14日向本院表示,其所出具的证言系以个人名义做出,并不代表其所在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局的意见,并表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局现并不使用涉案直报软件,亦不会参加本案诉讼等。

马某某曾与金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曾任金某公司副总经理一职,并曾任金某公司运营的医药统计网之技术总监。马某某在金某公司任职期间,因其职务持有金某公司所有的DELL笔记本电脑一台,而该台电脑中载有直报软件的电子版源代码。马某某曾于2003年4月作为金某公司的代表参加在杭州召开的全国医药行业会议,并培训与会人员如何在医药统计网上进行信息直报、统计分析、产品查询等工作,金某公司为此制作了培训光盘下发与会人员,该培训光盘内容即为医药统计网网页内容的演示版。马某某与金某公司所签劳动合同于2005年1月31日期满,其后马某某即离开金某公司,且未将该笔记本电脑归还金某公司。后马某某加入天时每公司并任该公司总经理一职。

马某某加入天时每公司之后,天时每公司开始运营医药经济统计网,该网首页包含“直报系统”、“经济监测”、“行业动态”、“统计年报”、“产品查询”等数个栏目可供点击选择,且在“行业报告”、“行业动态”、“医药资讯”等专题下设置相关新闻或评论可供浏览,该网所有网页下方均载有“版权所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以及“技术支持”天时每公司字样。用户如点击选择医药经济统计网的“直报系统”等栏目,其输入网员代码、用户名称、用户密码之后即可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直报、统计分析、产品查询等工作;而根据宁波化工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于2005年3月28日对其所辖单位所发通知可见,原医药统计网用户改为使用医药经济统计网进行信息直报之时,在不改变原网员代码情况下只需统一将网员名称填写为sa,并将网员密码由原4个相同数字更改为新的4个相同数字即可。马某某、天时每公司认可医药经济统计网的“直报系统”等栏目的技术支持软件即为涉案直报软件,马某某对于其将持有的直报软件源代码交天时每公司使用之原因解释为,金某公司曾于2005年3月更改医药统计网用户密码从而导致各地用户无法上报数据,故马某某应北京、辽宁、浙江、四川等省市用户之请如此为之;马某某、天时每公司为此提交北京医药行业协会于2005年8月2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为证,北京医药行业协会在该情况说明中称2005年3月时其无法登录医药统计网进行信息直报,为不耽误信息上报和便于收集管理数据,该协会在网站设立数据中心而不再与金某公司发生业务关系。

2005年2月,金某公司职员郝子剑为金某公司注册www.x.com.cn、www.x.com.cn、www.x.x.cn、www.x.com.cn4个域名,上述4个域名分别对应四川、辽宁、浙江、北京等4个省市的医药行业协会。上述4个域名均指向医药经济统计网,用户亦可通过上述4个域名进行信息直报。郝子剑于2005年9月出具证明,称其为金某公司注册上述4个域名系因马某某之要求,且马某某于2005年3月要求其将上述4个域名的解析服务器地址予以更改。马某某和天时每公司均否认与上述4个域名具有关联性,且均否认郝子剑证明之真实性。另查,北京医药行业协会网站(www.bppa.x.cn)载有数据中心企业直报系统,登录该系统则链接至天时每公司运营的医药经济统计网。

金某公司2005年经营收入比之2004年大幅下降。2005年1月至7月,天时每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为x元,主营业务利润为30余万元。医药经济统计网为使用其直报软件进行信息直报的网员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为特惠级会员1000元/年,中级会员1万元/年,高级会员2万元/年,该网同时列举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65个VIP会员名单。

因经济运行局委托金某公司完成1975年以来的历史统计资料录入工作,边丽娜曾经手将1975年至1998年的74册统计年报借给马某某使用,原金某公司职员、现天时每公司职员袁金某于2003年3月15日在74册历年年报报表的借据单中签字。马某某当庭称其本人已于资料录入工作完成之后将上述74册统计年报归还边丽娜。

金某公司为本案分3次向北京市第二公证处支付公证费共计9000元,分2次向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x元。另,金某公司曾向北京市公证处支付公证费1000元,但并未将此次公证所形成的公证书作为证据向本院提交。

上述事实,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有许可使用协议、公司人员登记表、关于马某某的任职通知、劳动合同续订书、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直报软件申报特征代码及用户手册、宁波化工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通知、北京市第二公证处(2005)京二证字第x、x、x、x、x、x、x、x、x号公证书、金某公司收入说明及主营业务收入明细帐、2005年《医药经济统计网》中国医药经济征订单、医药经济统计网VIP会员名单、经济运行局医药处委托书、哈尔滨瑞利在线网络有限公司证明及发票、郝子剑证明、天时每公司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医药工业统计软件包DOS版相关资料、北京市国信公证处(2005)京国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医药行业协会、宁夏回族自治区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处证明、北京市公证处(2005)京证内字第x号公证书、直报软件培训光盘、北京医药行业协会情况说明、袁金某历年年报报表借据单、马某某持有的DELL笔记本电脑、医药经济统计网数据资料等以及本院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经济运行局于2003年初委托金某公司研究开发“全国医药统计网络系统”即后来的直报软件之时,并未与金某公司签订书面合同;经济运行局向金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作为本案中唯一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亦未对研究开发成果软件的著作权归属做出任何约定;金某公司并未进行软件研究开发,而是由其控股公司科软公司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实际进行;经济运行局对科软公司实际进行软件研究开发应系明知,医药统计网亦明确载有“系统开发”科软公司字样,而经济运行局从未对该软件系由科软公司而非金某公司实际开发提出异议;科软公司和金某公司一致认为应由科软公司享有直报软件著作权;本院结合以上因素,认为直报软件之著作权归属应适用著作权法中关于委托创作作品之规定,即在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情况下作品著作权归属受托人,而经济运行局未对科软公司实际研究开发软件提出异议之行为应视为该局对金某公司转委托科软公司研究开发软件之认可,直报软件应由科软公司享有著作权。

金某公司制作的含有医药统计网网页内容演示版的培训光盘以及医药统计网“统计直报系统用户手册”中数幅网页截屏下方载有“版权所有”经济运行局和“系统开发”科软公司字样,本院对此认为科软公司和金某公司之解释具有合理性,即培训光盘及用户手册中网页截屏所载“版权所有”系针对网页内容而言,而非针对作为“直报系统”等栏目技术支持软件的涉案直报软件而言;网页内容之著作权与网页所在网站中某版块的技术支持软件之著作权并不可混为一谈,如网页上之署名并未特别明确说明系技术支持软件开发者之署名,则该网页署名应仅针对网页内容而言,如此解释符合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声明著作权归属之惯例,否则必将混淆技术支持软件开发者与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之关系;而天时每公司作为医药经济统计网中“直报系统”等栏目技术支持软件的提供者,在医药经济统计网网页中的署名为“技术支持”而非“版权所有”,亦可从侧面说明马某某、天时每公司对于技术支持软件开发者与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之区分亦系明知。

马某某和天时每公司称直报软件系由医药工业统计软件包DOS版和医药经济运行分析系统x版“升级”而来,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直报软件与上述软件存在延续开发关系,本院不予采信;且即使科软公司确系在相关软件基础之上研究开发而成直报软件,马某某、天时每公司亦未证明直报软件与相关软件存在实质一致性从而缺乏独创性,故马某某和天时每公司以此否认科软公司对直报软件享有著作权不能成立。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医药行业协会等单位以及边丽娜出具证明称直报软件著作权归属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系从软件使用者或经济运行局工作人员角度所做出之主观判断,并不能达到证明直报软件著作权归属之证明目的;且边丽娜已向本院表示其所出具的证言系以个人名义做出,并不代表其所在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局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局亦未向本院主张涉案直报软件著作权,故边丽娜此份证言不能证明涉案直报软件著作权归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局。

科软公司作为直报软件的著作权人,可以授权金某公司使用该软件,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但经济运行局作为该软件开发的委托人,亦应享有直报软件使用权,经济运行局被撤销之后该使用权应由承继其职能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局享有,故本院认为金某公司并非直报软件的专有使用权人。鉴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局现并不使用涉案直报软件,故金某公司作为本案中已知的直报软件的唯一合法的实际使用权人,在直报软件使用过程中与该软件著作权人科软公司具有共同的经济利益,从而金某公司可与科软公司共同以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起诉马某某和天时每公司。

马某某在金某公司任职期间,因职务持有直报软件电子版源代码,且其与金某公司劳动合同期满之后未将该源代码归还金某公司。马某某未经直报软件著作权人科软公司许可,即将直报软件源代码交天时每公司作为医药经济统计网的“直报系统”等栏目的技术支持软件使用,侵犯了科软公司对该软件的复制权;马某某辩称其行为均系职务行为,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天时每公司对该软件涉嫌侵权应系明知,但仍将该软件投入商业性使用以运营医药经济统计网,与马某某构成共同侵权。郝子剑于2005年2月为金某公司注册的分别对应四川、辽宁、浙江、北京等4个省市的医药行业协会的4个域名,均指向医药经济统计网且均可进行信息直报,马某某和天时每公司称其与该4个域名无关联性,本院实难采信;而马某某称其于2005年3月应北京、辽宁、浙江、四川等省市用户之请将直报软件交天时每公司以运营医药经济统计网,该4个省市与上述4个域名对应的医药行业协会所属省市完全相同,本院认为亦非巧合;且结合可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的郝子剑之证言,本院认为马某某于2005年2月要求郝子剑注册上述4个域名之时,即已开始准备将直报软件交天时每公司运营医药经济统计网,马某某所述之其于2005年3月应用户之请与天时每公司开通医药经济统计网缺乏真实性,马某某于2005年2月即应已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马某某授意郝子剑注册可指向医药经济统计网的上述4个域名,扩大了医药经济统计网的侵权范围和后果。

马某某和天时每公司称金某公司于2005年3月更改医药统计网用户密码从而导致各地用户无法上报数据,仅有北京医药行业协会证明为据,而该行业协会所设之网站数据中心企业直报系统直接提供与医药经济统计网的链接,该行业协会与天时每公司存在案件处理结果上的利害关系,故本院对马某某和天时每公司此项意见不予采信。从宁波化工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所发通知可见,原医药统计网用户改为使用医药经济统计网时仅需更改密码等步骤,该通知应系宁波化工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从马某某和天时每公司处获知如何使用医药经济统计网后所做出,且客观上必然导致部分以至全部宁波医药统计网用户流向医药经济统计网之后果,马某某和天时每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与该通知无关,故本院认为该通知系经马某某和天时每公司授意做出,进一步扩大了侵权行为的范围和后果。

马某某和天时每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直报软件运营医药经济统计网中的“直报系统”等栏目,且应向科软公司和金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金某公司2005年经营收入下降可能存在多种原因,科软公司未提交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致损失的相关证据,故科软公司和金某公司在本案中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关于马某某和天时每公司的侵权所得,因医药经济统计网为进行信息直报的网员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为特惠级会员1000元/年,中级会员1万元/年,高级会员2万元/年,而该网同时列举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65个VIP会员名单,故仅会员收费一项给马某某和天时每公司带来的利润就应已远超过x元,且考虑到宁波化工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通知以及上述4个医药行业协会域名等马某某和天时每公司的侵权情节,本院对科软公司和金某公司要求马某某和天时每公司赔偿经济损失x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科软公司和金某公司要求马某某和天时每公司在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致歉和消除影响,因马某某和天时每公司之行为未给予软件著作权人合理的尊重,且可能导致信息直报单位对医药统计网与医药经济统计网之关系产生混淆或误认,故本院对科软公司和金某公司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具体方式和范围由本院予以酌定。因马某某所持载有直报软件源代码的DELL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人系金某公司,故本院对金某公司要求马某某返还该台电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科软公司和金某公司合理的诉讼支出,马某某和天时每公司亦应予以赔偿。科软公司和金某公司要求马某某和天时每公司返还1975年至今的中国医药行业统计资料,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马某某和天时每公司现实际持有上述统计资料,本院对科软公司和金某公司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马某某、被告北京天时每医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全国医药统计直报平台软件系统V1.0”软件之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被告马某某、被告北京天时每医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医药报》上向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科软股份有限公司、原告金某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致歉和消除影响(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不履行此义务的被告承担);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马某某、被告北京天时每医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科软股份有限公司、原告金某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费用共计四十三万八千五百一十元;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马某某返还原告金某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载有“全国医药统计直报平台软件系统V1.0”源代码的DELL笔记本电脑一台;

五、驳回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科软股份有限公司、原告金某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九千一百零四元(原告预交),由被告马某某、被告北京天时每医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财产保全费二千一百八十五元(原告预交),由被告马某某、被告北京天时每医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九千一百零四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马某荣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人民陪审员吴军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白芳

书记员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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