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谷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玉科,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住所地北京市X路乙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部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科学技术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科学技术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干部,住(略)。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2005年5月13日的《中国经济时报》发表了谷某某的文章《我国政府采购由试点到立法》。几日之后,谷某某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的网站全文转载了此文章,但没有注明作者。故谷某某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其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获得报酬权的行为;2、被告承担三万元的经济赔偿责任;3、被告在自己的网站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经询,科技部承认转载的事实,并表示愿与谷某某协商解决此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赔偿原告谷某某经济损失4395元(已执行)。
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原告谷某某负担605元(已交纳),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负担605元(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东涛
人民陪审员黄某丁
人民陪审员李孟超
二OO六年五月日
书记员邓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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