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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某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6)海民初字第122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1221号

原告,谷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玉科,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住所地北京市X路乙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部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科学技术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科学技术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干部,住(略)。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2005年5月13日的《中国经济时报》发表了谷某某的文章《我国政府采购由试点到立法》。几日之后,谷某某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的网站全文转载了此文章,但没有注明作者。故谷某某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其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获得报酬权的行为;2、被告承担三万元的经济赔偿责任;3、被告在自己的网站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经询,科技部承认转载的事实,并表示愿与谷某某协商解决此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赔偿原告谷某某经济损失4395元(已执行)。

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原告谷某某负担605元(已交纳),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负担605元(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东涛

人民陪审员黄某丁

人民陪审员李孟超

二OO六年五月日

书记员邓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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