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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某某诉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海民初字第886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8861号

原告萧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承德画院院长,住(略)-2-9-419。

委托代理人张华,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月坛大厦A座X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晋尧,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梅,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萧某某诉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萧某某于200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萧某某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萧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千九百四十四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萧某某负担四千四百七十二元,已交纳。

审判员石必胜

二OO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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