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某绣园B座2CX室。
法定代表人路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晓春,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X路X号国际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X号华夏银行大厦X层。
负责人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部职员,住(略)。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复制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06年6月13日以其与二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1080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春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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