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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得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保利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二中民初字第0790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二中民初字第07903号

原告广州市得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号826、917、919。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平,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利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惠军,北京市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得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利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广州市得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0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得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得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7855元,由原告广州市得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葛红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韩羽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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