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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九洲音像出版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6)朝民初字第1305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朝民初字第13057号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专员,住(略)。

被告九洲音像出版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外馆斜街甲X号。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晓东,北京市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三楼A类F号。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华,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略),现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明光北里X号楼X。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鸟人公司)诉九洲音像出版公司(简称九洲公司)、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简称飞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4月17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刘德恒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鸟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勾某某,九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晓东,飞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鸟人公司诉称,我公司依约定享有歌曲《两只蝴蝶》的专有使用权,并将该歌曲定为我公司签约歌手庞龙新专辑的主打歌,授权他人出版发行了名称为《庞龙•两只蝴蝶》的音乐专辑的录音带及CD光盘,同时在出版物上载有著作权保护声明。我公司投入了巨额资金宣传该歌曲,使该歌曲成为2004年底音像市场上最火爆的歌曲,具有极大的市场潜力和商业价值。后我公司发现九洲公司出版、飞乐公司经销的《超级女生-邵雨涵》的录音卡带中收录有邵雨涵演唱的作品《两只蝴蝶》,侵犯了我公司的专有使用权,非法抢占了我公司独占的市场,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极为恶劣的损害后果。故起诉要求九洲公司和飞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在《新闻出版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九洲公司辩称,我们就出版发行《超级女生-邵雨涵》的录音卡带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付了其中的歌曲《两只蝴蝶》的音乐著作权使用费,获得了使用该歌曲的合法授权。故不同意鸟人公司的诉讼请求。

飞乐公司辩称,我们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付了歌曲《两只蝴蝶》的音乐著作权使用费。我方发行的录音卡带不会对鸟人公司的市场造成冲击,其主张的赔偿损失数额过高,我方不能同意。

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26日,鸟人公司依据与词曲作者牛朝阳签订的《歌曲作品许可使用合同》,取得了歌曲《两只蝴蝶》的专有使用权。

2004年9月,鸟人公司首次使用《两只蝴蝶》制作了《庞龙•两只蝴蝶》CD音乐专辑,并由中国音乐家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专辑外包装、彩封及歌词本上均标注有“本专辑全部作品声明著作权保护,未经授权,不得使用,违者必究”字样。

2005年10月14日,飞乐公司向九洲公司出具《节目版权证明》,内容为:《超级女生-邵雨涵》的CD、录音卡带(AT)的音像版权属飞乐公司所有,现授权九洲公司出版,期限为1年。九洲公司依此授权出版了《超级女生-邵雨涵》录音卡带,其中收录了邵雨涵演唱的《两只蝴蝶》歌曲,飞乐公司发行。

九洲公司和飞乐公司提出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付了歌曲《两只蝴蝶》的著作权使用费,但就此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以上事实,有本院(2005)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庞龙•两只蝴蝶》CD、《超级女生-邵雨涵》录音卡带、节目版权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鸟人公司依据与作者牛朝阳的合同,依法取得了歌曲《两只蝴蝶》的专有使用权,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依据鸟人公司在2004年首次使用涉案歌曲录制《庞龙•两只蝴蝶》CD音乐专辑时,在多处明确作出的包括《两只蝴蝶》在内的全部音乐作品未经授权,不得使用的声明,任何人如再使用《两只蝴蝶》录制录音制品,不能再适用录音法定许可的有关规定,而应依法征得鸟人公司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在鸟人公司享有专有使用权的情况下,其他人无权再授权许可使用歌曲《两只蝴蝶》,且九洲公司和飞乐公司并未就其已经取得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授权提供证据。因此,对于九洲公司和飞乐公司有关使用涉案歌曲已获许可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在九洲公司和飞乐公司不能证明其使用《两只蝴蝶》出版被诉侵权录音卡带征得了鸟人公司许可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应认定其行为构成侵权,并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经济损失赔偿数额问题,鸟人公司主张的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保护。本院将参照录音法定许可的付酬标准,综合考虑九洲公司和飞乐公司的主观恶意、侵权的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二公司的赔偿金额。

鉴于鸟人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专有使用权系财产性权利,其未举证证明涉案侵权行为使其人身权利受到侵害,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商誉受到损害,本院对其所提出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含有《两只蝴蝶》歌曲的《超级女声—邵雨涵》录音卡带;

二、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四万元;

三、驳回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刘德恒

二OO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自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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