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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出版社与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05)高某终字第126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高民终字第12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经济日报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街X号X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峰,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飞鹏,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省台北市松山区X路X巷X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平某,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越男,上海市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宝芝,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经济日报出版社因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5年10月1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经济日报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李晓峰、许飞鹏,被上诉人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简称皇冠文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越男、张宝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1992年2月14日,张爱玲立下遗嘱:如本人去世,将所有财产遗赠给宋淇和宋邝文美。1995年9月8日,张爱玲在美利坚合众国洛杉矶市去世。

1996年1月1日,宋淇、宋邝文美与台湾皇冠文学出版有限公司(简称皇冠文学公司,后改称为皇冠文化公司)签订了三份关于张爱玲作品出版及维权事宜的授权委托书,内容大致为:宋淇、宋邝文美同意将张爱玲作品授权皇冠文学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中文版之重制、散布、发行、公表,版数及印量不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著作权存续期间届满时,皇冠文学公司永久独家享有。皇冠文学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代为处理有关张爱玲著作权的维权事宜。

1982年6月17日,宋淇立下遗嘱,将其名下所有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由太太宋邝文美继承。1996年12月3日,宋淇去世。

宋淇去世后,宋邝文美分别于2002年8月、8月30日及10月17日与皇冠文化公司签订了三份关于张爱玲作品出版及维权事宜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内容概括为:皇冠文化公司对张爱玲作品独家永久重制、散布、发行、公布发表和其他出版相关权利,不限时间、地区、版数、印数。皇冠文化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独家全权代理有关张爱玲作品的有关著作权事宜。

皇冠文化公司提供了其出版的《张爱玲全集》,共计17册。

经济日报出版社分别于2001年4月、2002年8月、2002年9月、2003年1月出版了《红玫瑰与白玫瑰》、《张看》平某本、《张看》精装本和《传奇》平某本等四部张爱玲作品的图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我国和美国均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张爱玲系该公约成员国国民,其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宋淇、宋邝文美依据张爱玲的遗嘱,取得了张爱玲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皇冠文化公司依据其与宋淇、宋邝文美的授权书,取得了张爱玲作品的专有出版权。经济日报出版社未经皇冠文化公司许可,擅自出版、发行了张爱玲作品的图书,其行为侵犯了皇冠文化公司对张爱玲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皇冠文化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经济日报出版社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情况,也未举证证明经济日报出版社因该行为的获利情况。应根据经济日报出版社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等因素,对本案赔偿数额予以酌情确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经济日报出版社立即停止对《张看》平某本及精装本、《传奇》精装本、《红玫瑰与白玫瑰》平某本等张爱玲作品的出版、发行行为;(二)经济日报出版社赔偿皇冠文化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的诉讼支出)40万元。(三)驳回皇冠文化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经济日报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皇冠文化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其理由是:1、皇冠文化公司为证明其专有出版权来自于宋淇夫妇的授权、宋淇夫妇享有张爱玲作品的著作权而提供的证据有三大疑点:一是遗嘱中的x是否为张爱玲无法判断;二是遗嘱的合法有效性及其真实含义不能确定;三是受遗赠人姓名与声称拥有版权的授权人姓名不符。一审判决弃上述三大疑点于不顾,直接根据皇冠文化公司的陈述认定“宋淇、宋邝文美依据张爱玲的遗嘱取得了张爱玲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一审判决关于“即使原告不具有在大陆出版图书的资格,但其仍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在大陆出版其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张爱玲作品”的认定未指出所适用的法律,其观点完全错误。3、专有出版权必定要有明确的出版内容、版本、出版形式,而原审法院认为专有出版权不必有版本限制,其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皇冠文化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1920年9月30日,张爱玲(英文名字为x)出生于我国,系职业作家,1960年7月12日加入美利坚合众国国籍。1992年2月14日,张爱玲立下遗嘱,该遗嘱载明:如本人去世,将所有财产(遗嘱中所用英文为x)遗赠给宋淇和宋邝文美(英文名字为x.x)。该遗嘱载明的x的住址是:加州洛杉矶罗彻斯特路x号X室。1995年9月8日,张爱玲在美利坚合众国洛杉矶市去世,其死亡证明载明的死者姓名、死亡地点与前述遗嘱载明的x的姓名、住址均相同。

1996年1月1日,宋淇、宋邝文美以授权书、出版授权书和委任授权书三种形式向皇冠文学公司出具了三份关于张爱玲作品出版及维权事宜的法律文书,内容均大致为:宋淇、宋邝文美同意将张爱玲作品授权皇冠文学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中文版之重制、散布、发行、公表,版数及印量不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著作权存续期间届满时,皇冠文学公司永久独家享有。皇冠文学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代为处理有关张爱玲著作权的维权事宜。其附件载明:(1)秧歌;(2)赤地之恋;(3)......;(17)其他尚未收入《张爱玲全集》中散佚的作品。

1982年6月17日,宋淇立下遗嘱,将其名下所有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由太太宋邝文美继承。1996年12月3日,宋淇去世。

2002年10月17日,宋邝文美在中国委托公证人及香港律师张德民面前作出声明,内容为:1、本人宋邝文美(又名邝某美),英文的称呼及使用名字为x,x、x、x、Mrs.x.x。2、丈夫宋淇生前的英文称呼及使用名字为x,x、x.、x.x、x。3、英文的称呼及名字,习惯上是名字排先,姓排后,所以某一些本人及本人丈夫宋淇先生的英文称呼及名字中代表本人丈夫姓氏的英文译文“x”排在后面。该声明同时附有香港中文大学翻译研究中心主任孔慧怡于2002年10月3日出具的证明作为附件。该证明的内容是:宋淇于1971年至1996年在香港中文大学翻译研究中心任职,其英文名x,x,同时亦名x.x或x,香港身份证号码为x(A);其配偶宋邝文美,英文名为x或x。

宋邝文美于2002年8月30日及10月17日向皇冠文化公司出具了两份关于张爱玲作品出版及维权事宜的授权书,其内容概括为:宋邝文美授权皇冠文化公司对张爱玲作品独家永久重制、散布、发行、公布发表和其他出版相关权利,不限时间、地区、版数、印数。皇冠文化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独家全权代理有关张爱玲作品的有关著作权事宜。

皇冠文化公司提供了其出版的《张爱玲全集》,共计17册。

经济日报出版社分别于2001年4月、2002年8月、2002年9月、2003年1月出版了《红玫瑰与白玫瑰》、《张看》平某本、《张看》精装本和《传奇》平某本等四部张爱玲作品的图书。《张看》平某本一书字数为393千字,定价30元;《张看》精装本一书字数为440千字,定价46元;《传奇》一书字数为519千字,定价46元。该三种图书均未记载印刷数量。《红玫瑰与白玫瑰》一书字数为190千字,定价19元,印数x册。

上述图书中所涉作品系张爱玲在中国大陆、香港地区、台湾地区发表。其中有的选自上海《古今》、《西风》、《杂志》、《天地》、《万象》、《新东方》等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期刊杂志上发表的作品,有的选自台北《皇冠》、台北皇冠出版社出版的《红楼梦魇》、《惘然记》、台北《联合报》等书刊刊载的作品。

皇冠文化公司提交了两张票据,共计金额为160元,其中包括在上海市地铁的季风书店陕西店购买的《张看》和《红玫瑰与白玫瑰》两书的票据,共计65元;通过网站订购《张看》、《红玫瑰与白玫瑰》、《传奇》三套书的邮局汇款票据,共计金额95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济日报出版社主张依据当时的美国法律,张爱玲遗嘱中所用“x”一词的含义不可能包括讼争作品的著作权,但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

以上事实有张爱玲遗嘱、死亡证明、宋淇及宋邝文美给皇冠公司的授权书、宋淇的遗嘱、死亡证明,宋邝文美给皇冠公司的授权书、皇冠公司出版的《张爱玲全集》17册、经济日报出版社出版的《张看》等四部张爱玲作品的图书、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宋淇、宋邝文美是否根据张爱玲的遗嘱取得了张爱玲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从而皇冠文化公司是否可依据宋淇、宋邝文美的授权享有张爱玲作品的专有出版权。

鉴于张爱玲的遗嘱中的遗赠人x的姓名、住址与张爱玲的死亡证明中记载的死者姓名、住址具有一致性,在经济日报出版社对张爱玲的死亡证明的真实性不持异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遗嘱中的遗赠人x即为张爱玲本人,经济日报出版社关于遗嘱中的x是否为张爱玲无法判断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经济日报出版社主张依据当时的美国法律,张爱玲遗嘱中的“x”不可能包括讼争作品的著作权,但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根据宋邝文美对其与宋淇姓氏名称的声明以及孔慧怡出具的证明,在经济日报出版社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宋邝文美对其与宋淇姓氏名称的解释是合理的,本院予以采信,经济日报出版社主张受遗赠人姓名与声称拥有版权的授权人姓名不符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宋淇、宋邝文美依据张爱玲的遗嘱取得了张爱玲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从而皇冠文化公司依据宋淇、宋邝文美的授权取得了张爱玲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并无不当。

经济日报出版社未经皇冠文化公司许可,擅自出版、发行了张爱玲作品的图书,其行为构成了对皇冠文化公司专有出版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专有出版权人所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是基于其与著作权人的约定而产生的一种专有使用权,因此完全来源于著作权人的授权。专有出版权,即以图书形式复制和发行作品的专有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必须是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单位才能从事出版业务。因此,未经批准的取得专有复制发行权的单位虽然不能出版图书,但其有权许可或者禁止包括出版单位在内的他人出版其享有权利的作品。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皇冠文化公司依据宋淇、宋邝文美的授权享有张爱玲作品的专有出版权,经济日报出版社关于皇冠文化公司不具有在大陆出版图书的资格、并非我国法律界定的专有出版权人、无权提起侵权之诉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时,根据前述规定,专有出版权人所享有的专有出版权的具体范围、内容和版本亦完全取决于其与著作权人的约定或著作权人的授权。根据宋淇、宋邝文美的授权,皇冠文化公司所享有的专有出版权不限时间、地区、版数、印数,经济日报出版社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无论以何种版本出版张爱玲的作品,均构成对皇冠文化公司所享有的专有出版权的侵犯。经济日报出版社关于其出版的《张看》等四部张爱玲作品的图书与皇冠文化公司出版的《张爱玲》全集不是同一版本,因而不构成对其专有出版权的侵犯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根据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济日报出版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万二千零一十元,由经济日报出版社负担三千六百六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负担一万八千三百四十二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万二千零一十元,由经济日报出版社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辉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二ОО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毕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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