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甲与中国文史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06)高民终字第52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高民终字第5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文史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社长。

委托代理人熊建华,北京市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甲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3月2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甲、被上诉人中国文史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熊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01年4月13日,李某甲与中国文史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其中主要条款内容为:第一条,甲方(李某甲)授予乙方(中国文史出版社)在合同有效期内,在我国大陆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邓小平理论辞典》作品汉字简体字文本的专有使用权;第九条,乙方尊重甲方确定的署名方式;第十条,上述作品的校样由乙方审校;第十四条,上述作品首次出版10年内,乙方可以自行决定重印。首次出版10年后,乙方重印应事先通知甲方;第十五条,乙方重印、再版,应将印数通知甲方,并在重印、再版60日内按第十一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报酬;第二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出版上述作品的电子版或者许可第三方出版上述作品的电子版的,须另行取得甲方的书面授权。第二十六条,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合同签订后,李某甲交付书稿,由中国文史出版社分别出版了两种版本的《邓小平理论辞典》图书,即《邓小平理论辞典》787×960开本(简称960版)和787×1092开本(简称1092版)及其光盘。两版图书在“编撰人员名单”中均署名“主编:李某甲”,在作者名单中亦有李某甲署名。960版扉页作品标题下署名“李某甲/主编”,1092版的扉页则没有这一署名。在光盘内的“编撰人员名单”上署名“主编:李某甲”,在作者名单中亦为李某甲署名。两书出版后,李某甲获得960版的基本稿酬x元(含税),另获书稿删除补偿费8000元(含税),该费用属于中国文史出版社对删除的40万字以每千字20元支付的费用。中国文史出版社为证明两版图书均为合法出版物,提交了出版两书的审批手续。李某甲为证明为诉讼支出了合理费用,提交了相关费用收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所签《图书出版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合同严格履行。中国文史出版社在出版960版后,仅支付了基本稿酬,未付印数稿酬,应偿付李某甲960版印数稿酬7410元。双方在合同中未就具体署名方式加以特别约定,中国文史出版社只要在署名页上为作者明确署名,即可视为署名恰当。对李某甲要求中国文史出版社公开致歉并支付其精神抚慰金4.8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中国文史出版社依约取得出版、发行《邓小平理论辞典》一书的权利。在合同有效期内,该出版社只要在约定范围内出版、发行《邓小平理论辞典》即是合法有效的,除非双方对版本做出特别约定,否则版本的决定权在出版社,其出版960版和1092版并未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综上,李某甲主张中国文史出版社出版、发行1092版图书行为侵犯其著作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中国文史出版社出版光盘版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甲《邓小平理论辞典》作品依法享有的使用权及许可他人使用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该出版社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结合李某甲自行复制一张光盘所需费用的证据,考虑侵权过错程度及其损害后果确定侵权赔偿额为4万元。因中国文史出版社出版光盘版的行为侵犯李某甲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而非人身权利,故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登报致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中国文史出版社出版光盘版不存在侵犯李某甲发表权问题。李某甲部分合理支出予以支持。因双方均表示愿意解除《图书出版合同》,法院予以准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解除李某甲与中国文史出版社关于《邓小平理论辞典》的《图书出版合同》;二、中国文史出版社偿付李某甲960版《邓小平理论辞典》图书印数稿酬七千四百一十元;三、中国文史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光盘版《邓小平理论辞典》;四、中国文史出版社赔偿李某甲因侵犯光盘版《邓小平理论辞典》作品使用权所造成的损失四万元;五、中国文史出版社支付李某甲合理支出四千一百零八元;六、驳回李某甲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甲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四、五、六项,依法改判中国文史出版社在《人民日报》或《光明日报》上向李某甲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x元、精神抚慰金x元、一审支出的合理费用x元、二审支出的合理费用2560元,由中国文史出版社承担诉讼费。理由是:原审判决主要事实认定不清,既认定中国文史出版社出版960版和1092版并未超出合同的约定范围,又矛盾地认定中国文史出版社在出版1092版的同时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既认定1092版含光盘,同时又认定1092版不含光盘。按照双方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只能出版一本不含光盘的《邓小平理论辞典》,即960版,含光盘的1092版是超出合同范围的版本,中国文史出版社与不法书商通谋,先出版、发行1092版,后出版、发行960版,1092版违反了国家的审查制度,侵犯了李某甲的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960版没有按照李某甲要求的署名方式署名,也侵犯了李某甲的署名权。中国文史出版社出版、发行1092版图书的利润是x元,所以应当赔偿李某甲经济损失x元。中国文史出版社违背李某甲意愿出版1092版,给李某甲的信誉、社会评价带来负面影响,侵犯李某甲的署名权,应支付精神抚慰金x元;中国文史出版社应负担李某甲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案件受理费。中国文史出版社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中国文史出版社于2001年3月14日向李某甲致函,同意出版由李某甲主编的《邓小平理论辞典》一书。2001年4月13日,李某甲就该书的出版事宜与中国文史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主要条款内容为:第一条,甲方(李某甲)授予乙方(中国文史出版社)在合同有效期内,在我国大陆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邓小平理论辞典》作品汉字简体字文本的专有使用权;第九条,乙方尊重甲方确定的署名方式;第十条,上述作品的校样由乙方审校;第十一条,乙方采取下列方式及标准之一向甲方支付报酬:(一)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65元/每千字×千字+印数(以千册为单位)×基本稿酬%;第十二条,以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方式付酬的,乙方应在上述作品出版后60日内向甲方支付报酬;第十四条,上述作品首次出版10年内,乙方可以自行决定重印。首次出版10年后,乙方重印应事先通知甲方;第十五条,乙方重印、再版,应将印数通知甲方,并在重印、再版60日内按第十一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报酬;第二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出版上述作品的电子版或者许可第三方出版上述作品的电子版的,须另行取得甲方的书面授权。乙方取得甲方授权的,应及时将出版的上述作品电子版的情况通知甲方,并将所得报酬的%交付甲方;第二十六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

合同签订后,李某甲将合同所涉书稿交付给中国文史出版社。中国文史出版社分别出版了两种版本的《邓小平理论辞典》图书,即960版和1092版,并与1092版结合,配套出版了《邓小平理论辞典》光盘版,附在1092版图书后一并销售。两版图书在“编撰人员名单”中均署名“主编:李某甲”,在作者名单中亦有李某甲署名。960版扉页作品标题下署名“李某甲/主编”,1092版的扉页则没有这一署名。两书的出版发行者署名均为“中国文史出版社”,印数均为5000册,字数均为1180千字,出版时间及版次均为2004年8月第1版,960版印刷装订署名为“北京市宝旺印务有限公司”,定价为130元,1092版印刷装订署名为“北京业和印务有限公司”,装订署名“北京通州振华装订厂”,定价为298元,该版图书同时配有相同读物内容的光盘一张。960版和1092版在光盘内的“编撰人员名单”上署名“主编:李某甲”,在作者名单中亦为李某甲署名。两书的封面和书脊上均无“李某甲/主编”的署名。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李某甲称在960版正式出版之前,通过电话向中国文史出版社提出署名方式的具体要求,对此中国文史出版社不予认可,李某甲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两书出版后,李某甲获得960版的基本稿酬x元(含税),另获书稿删除补偿费8000元(含税),该费用属于中国文史出版社对删除的40万字以每千字20元支付的费用,除此之外李某甲未再获得其他报酬。对于中国文史出版社出版时删掉40万字未用一节,李某甲表示没有争议。李某甲指出1092版约有40余处文字、排版、印刷误差,配套光盘也有同样的错误。中国文史出版社认可1092版存在校对错误,同时对李某甲提出未经许可出版光盘一事予以承认。

中国文史出版社为证明两版图书均为合法出版物,提交了出版两版图书的审批手续,依次为《书稿审读报告》、《发稿单》、向国家新闻出版署报请《图书在版编目(ICP)数据工作单》、获得标准书号“ISBN”条形码及内容、《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等手续。1092版出版审批手续中的《书稿审读报告》显示,该书的责任编辑于保政所写的初审报告于2004年7月19日通过时任副社长汪新和社长马威的审批。《发稿单》上的内容提要载明:“新版本《邓小平理论辞典》在内容、结构上与原版本(指:960版)相同,所有辞条均由理论界专家、学者共同编撰,比较全面、系统、深入地反映了邓小平理论的精神实质。”于保政、汪新、马威的签字时间分别为2004年7月12日、18日、19日。《图书在版编目(ICP)数据工作单》上的“内容提要”载明:“为隆重纪念邓小平诞辰100周年,由中国文史出版社编辑出版了《邓小平理论辞典》(大32开)一书(指:960版)。为满足不同阶层读者的购买、阅读、收藏需要,特在原版本的基础上推出16开(指:1092版)版本。新版本《邓小平理论辞典》在内容和结构上与原版本相同……。”在标准书号“ISBN”一栏填写申请书号为:7-5034-1547-9/D.0101。“中国版本图书馆ICP数据核字(2004)第x号”《图书在版编目(ICP)数据》载有“邓小平理论辞典/李某甲主编.-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4.7,x-5034-1547-9”等内容。《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显示委托方为“中国文史出版社”,受委托方为“北京业和印务有限公司”印数为5000册,合同签订时间为2004年7月23日。李某甲对以上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内容是虚假的。李某甲还提交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给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出版管理司的信函、该管理司给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的信函、写有“照此校样出片……”字样的校样页、出版流程表、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给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信函等书证。中国文史出版社对以上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认为这些证据充分说明其出版涉案图书受到相关部门重视,但与本案争议没有关联性。

李某甲为证明《邓小平理论辞典》有较高的知名度,2004年第9期《纵横》杂志关于《邓小平理论辞典》首发式图片及文章宣传报道,2004年8月18日《人民日报》、2004年9月28日《光明日报》对该书的宣传报道。根据有关报道,《邓小平理论辞典》首发式于2004年8月18日在北京举行,960版和1092版《邓小平理论辞典》同时在首发式上展出。

李某甲为证明为诉讼支出了合理费用,提交了已付校对费1180元的张长松证言、律师费1万元的发票(发票号为x)、餐费150元的发票,以及出租车票和地铁车票300元、通讯费200元、复印费350元的收据。李某甲为证明复制一张《邓小平理论辞典》光盘需3元,提交了其自费复制该光盘的发票。李某甲提出一审判决后,因上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是2526元。

中国文史出版社认可欠付李某甲960版印数稿酬7410元,李某甲表示同意一审法院做出的相关认定和判决。

上述事实有李某甲提交的《邓小平理论辞典》960版和1092版图书及其光盘实物证据、2001年3月14日信函、2001年4月13日《图书出版合同》、稿费支付通知单、《纵横》杂志、《人民日报》和《光明日报》影印件、相关部门信函、支出费用的发票及收据、证人证言,中国文史出版社提交的出版两书的审批手续,书面认可意见、稿酬支出凭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明。

本院认为,李某甲是《邓小平理论辞典》的作者,其享有的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李某甲与中国文史出版社签订的关于《邓小平理论辞典》一书的《图书出版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合同严格履行。

关于李某甲提出的署名问题,由于双方在合同中仅表示:“乙方尊重甲方确定的署名方式”,未就具体方式加以特别约定,中国文史出版社只要在署名页上为作者明确署名,即可视为署名恰当。李某甲主张在960版正式出版之前,曾经电话通知该出版社具体的署名方式,中国文史出版社对此予以否认,李某甲不能提供其他证据支持其主张。中国文史出版社在960版、1092版相关版面上均为李某甲署名,在1092版配套光盘内的名单上亦为其署名,因此,李某甲关于中国文史出版社侵犯其署名权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查明的事实,960版和1092版图书内容相同,属于同一部作品,李某甲所提1092版存在40余处错误,均属于文字、排版、印刷错误,不构成对960版的修改。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享有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包括开本的大小的选择。中国文史出版社依据《图书出版合同》取得了在我国大陆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邓小平理论辞典》作品汉字简体字文本的专有使用权。在合同有效期内,中国文史出版社只要在约定范围内出版、发行《邓小平理论辞典》即是合法有效的,除非双方对版本做出特别约定,否则版本的决定权在中国文史出版社。中国文史出版社出版、发行1092版图书并未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李某甲主张该社出版、发行1092版图书行为侵犯其复制权、发行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李某甲与中国文史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就是同意将其作品《邓小平理论辞典》公之于众,属于行使发表权的行为。作品一旦经作者同意公之于众,作者的发表权就行使完毕,不得重复行使,也不得再向其他人主张发表权。因此,李某甲主张中国文史出版社出版的1092版及光盘侵犯其发表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由于中国文史出版社出版《邓小平理论辞典》光盘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没有涉及作者享有的人身权利,因此,李某甲要求中国文史出版社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的上诉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原审判决根据本案情况确定中国文史出版社负担李某甲为本案诉讼的合理费用并无不当;由于李某甲的上诉请求未得到支持,所以其二审期间因参加诉讼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自行承担。

综上,李某甲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零三十二元,由李某甲负担七千零一十六元(已交纳),由中国文史出版社负担七千零一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零三十二元,由李某甲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辉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二ОО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耿巍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