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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北京宝韵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二中民初字第1069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二中民初字第10694号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席。

委托代理人俞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宝韵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巷X号。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被告北京宝韵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方下落不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200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2元,减半收取1666元,由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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