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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图出版社等诉北京市煌圣广告艺术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857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初字第8574号

原告中国地图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伟,北京市孚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丽,北京市孚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城市风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伟,北京市孚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丽,北京市孚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煌圣广告艺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耿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煌圣广告艺术中心副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方,北京市雍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6年6月21日受理原告中国地图出版社、北京城市风尚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煌圣广告艺术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地图出版社、北京城市风尚广告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市煌圣广告艺术中心的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地图出版社、北京城市风尚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市煌圣广告艺术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收取500元,由原告中国地图出版社、北京城市风尚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仪军

代理审判员侯占恒

人民陪审员陈源

二OO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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